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调整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距离的意见建议

发布时间:2026-08-31 15:40:12

为认真落实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关于将非煤露天矿山周边环境影响安全距离由500米调整至300米”的建议,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中“二、严格市场准入(一)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标准。1.新建非煤矿山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地、有关部门一律不予批准:(4)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的距离小于500米....”(二)现有非煤矿山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3)与相邻矿山以及村庄、重要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标准’的有关规定要求”。当时确定与村庄安全距离基于3个影响因素:一是当时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粉尘防扬尘扩散距离的要求;二是控制爆破飞石飞散距离要求;三是爆破震动加速度影响距离要求。

为满足露天采石(砂)场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省露天采石(砂)场工作实际,综合考量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建议,省应急管理厅于2026年4月29日印发了《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征求省人大代表有关提案意见建议的函》,分别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等有关11个职能部门,征求是否同意将38号文中:“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的距离由500米调整为300米”的意见建议。经11个省级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其中6个部门同意调整,5个部门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省应急管理厅拟建议省人民政府将38号文中第二款第(4)项规定的“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的距离由500米调整为300米”。具体理由:一是随着爆破技术进步和环保设施升级,在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后可降低粉尘、震动波等对周边村庄影响。同时我省露天采石(砂)场主要分布在山区,大多数采矿权设置矿界与村庄距离难以满足500米的要求,如继续执行,将致使全省大多数地区露天采石(砂)场难以维系生产。二是环境影响距离需根据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定和每一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不能所有项目简单确定为某一个距离。三是《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规定最小安全允许距离不小于300米。《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存在生产生活设施,300米的距离也满足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综上,省应急管理厅代拟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距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在2026年10月15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省应急管理厅,联系人:杨经,电话:0871-68371007,邮箱:ynaqjg_1@163.com。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距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