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和《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云应急〔2023〕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云南省范围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经自评达到有关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二级要求的企业,自愿进行申报评审定级(含初评、复评)。
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且符合《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云应急〔2023〕6号)第十条相关条件的企业,可自愿申报直接定级。
二、申报条件
(一)评审定级(含初评、复评)企业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4.申报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5.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6.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7.未提供虚假台账或证明材料;
8.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9.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10.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11.已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标准化管理体系;
12.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持续运行一年以上。
(二)申请原等级直接定级的企业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2.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4.未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6.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7.在定级有效期内,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化工作要求持续运行、改进,每年进行1次自评,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形成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并提交至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
(三)申报评审定级和直接定级企业还应符合的共性条件
1.具有集中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工贸企业需建成并运行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申报时,尚未建成的企业,需提交定级评审前建成并有效运行的承诺书(附件1)。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7项法定职责;其他负责人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严格落实《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和报告奖励两项制度的通知》(云应急办函〔2025〕7号)规定,动态研究组织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内部安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至少参加其中1次检查;全覆盖组织《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学习教育活动。
3.企业已严格落实《云南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云应急〔2022〕9号)和《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风险源点定性定量判别参考标准指南》,规范开展固有安全风险源点的辨识分级,完善相关安全管控措施和责任人等,持续依托安全风险“码上查”信息系统,定期对安全风险源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实时录入有关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健全完善并有效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附件2)。
三、申报时间和组织方式
(一)评审定级
1.自愿报名。有意愿开展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根据申报条件,自行组织相关材料(包含证明材料),经所属地县(市、区)级、州(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分别签署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于2026年6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省应急管理厅基础处,省应急管理厅将根据提交材料情况并参照申报企业规模、安全风险等级、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以及提交材料的先后顺序接受报名申请,确定30户拟开展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评审定级企业名单,并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作为省应急管理厅2026—2027年度开展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的定级企业。其中,2026年度至少完成18户,2027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
2.企业自评。已确定为2026—2027年度计划开展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需按照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于现场评审开始前3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报告上传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
3.现场评审。省应急管理厅将通过政府购买专业技术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云应急〔2023〕6号)以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等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二)直接定级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等级,再次申请原等级且符合《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云应急〔2023〕6号)相关规定的企业,根据申报条件,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将经属地应急管理部门逐级审核通过的有关材料(包含证明材料)报省应急管理厅,经定级部门组织确认符合相关条件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机制,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文件的宣贯学习,准确理解相关工作要求,严格贯彻有关文件规定,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定级工作。
(二)严格审核。自愿申报定级的企业要认真对照申报条件,及时将相关申报资料和自评报告逐级报送至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对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及时出具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对承诺不实、提交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云应急〔2023〕6号)第八条规定处理。
(三)名单递补。公示拟评审定级的30户企业,在评审定级前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以及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等情况,依法取消评审定级资格,其名额由省应急管理厅按程序在原申报企业名单中选取递补。
附件:
2.申报工贸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安全风险“码上查”信息系统企业端运行要求
2026年5月7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赵祥 0871-68523592;邮箱:jcc307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