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强化行政执法震慑效应,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坚持把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贯穿执法业务全过程,不断夯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倒逼企业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现公布第二季度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1
2026年1月12日,昆明市五华区应急管理局对昆明某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学校存在以下问题:1.在开展高压电工、低压电工、高处作业、焊工作业等培训时,存在未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2.伪造《安全生产培训考勤表》《安全生产培训学员签到表》《学时证明》等培训证明材料。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以及《云南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五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云南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721万元,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罚款9.5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谢某处罚款4.5万元。
案例2
2026年3月13日,开远市应急管理局对开远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单位安全设施设计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但2025年共动用主矿产资源储量64.636万吨,实际销售61.404万吨,实际超能力生产幅度为115.45%,公司存在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生产的违法事实。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开远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罚款3.5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朱某处罚款0.6万元。
案例3
2026年4月6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现场明察暗访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氢气瓶、乙炔瓶储存房间内可燃气体报警器配套接线盒防爆等级不满足国家强制标准,不符合《爆炸性环境第15部分:电气装置设计、选型、安装规范》第5.3条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属首次违法,在执法立案前已自行完成防爆接线盒全部更换整改,主动消除爆炸安全隐患,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具有从轻情节。砚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8项裁量阶次B的规定,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罚款1.8万元。
案例4
2026年3月11日,漾濞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和经营部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外包装上同时粘贴有“大理市应急管理局监管专用标签”与“漾濞县应急管理局监管专用标签”的“御焰”牌组合烟花1个;2.3月12日在仓库中发现存有在外包装上同时粘贴有“两种专用标签”的烟花爆竹27件;3.4月9日开展“清明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过程中再次发现:同时粘贴有“两种专用标签”的新一批烟花爆竹产品,共计14箱零139盒(个)。该公司和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漾濞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和经营部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分别处罚款9.5万元和0.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