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会现场图 张云芳 摄
“安全生产,一头连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平安,一头系着全省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10月27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应急管理厅、省司法厅有关负责同志就新修订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情况作介绍。
安全生产 重如泰山
短短四个字 事关你我他
据悉,我省此次修订《条例》,顺应了新的形势任务需要和防控事故的工作要求。“新修订的《条例》共7章64条,其中修改45条、新增9条、保留10条。”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王旭斌介绍,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实践导向,聚焦我省安全生产领域重点难点,为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更加精准的法治保障。
2026年9月18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
呈现六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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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原则更清晰
新修订的《条例》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强调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
“通过立法固化‘三个必须’,打破‘安全生产只是安全监管部门的事’的认知偏差。”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处长向凯举例,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覆盖生产、认证、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报废回收全链条,按照“三个必须”,明确各部门在各自主管环节的责任,实现全链条闭环监管,防止监管盲区,避免责任空转。
责任覆盖更全面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应急管理、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责任,还明确乡镇(街道)以及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共同构成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它们相互补充,共同作用于安全生产各环节,确保生产活动安全进行。”王旭斌说。
主体责任更紧实
做好安全生产,离不开“人、机、物、法、环”5大要素——人,即劳动作业人员行为;机,即机器设备性能;物,即劳动对象状态;法,即操作方法;环,即环境条件。这5大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出现问题都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新修订的《条例》以安全生产责任书形式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该干什么,干到什么程度,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正确履行其法定义务和职责。同时,抓住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这个“牛鼻子”,进而抓住安全生产的关键。此外,《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例会制度、奖惩制度、检查制度等11项工作制度,实行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对从业人员开展针对性培训,配置必要的检测监控、预警预报装置,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建立运行管理档案等,进一步形成工作闭环。
监管职责更明确
当前,平台经济、低空经济等新兴行业发展迅速,风险防控压力不断加大。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新兴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规定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内容。
比如,平台经济领域配送人员的安全问题广受社会关注,我省7月1日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首批将25家出行、即时配送平台企业纳入保障范围,督促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安全生产要求落实到平台用工全过程、各环节。“让每一名从业人员‘劳动有所得、保障有所依,安全有所靠’。”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处长林为宗介绍。
各项标准更严格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设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强化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职责。同时制定了“负责事故调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批复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并公开结果,对未落实整改措施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责”的相关表述,进一步强化事故调查工作的权威性。此外,新修订的《条例》严格对标安全生产法,大幅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强大的震慑作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针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修改后的第五十八条,大幅提高事故等级对应的主要负责人年收入罚款比例,一般事故从年收入30%提高至40%,特别重大事故从80%提高至100%。”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舒斌进行解读认为,这体现了“过失必罚、后果严惩”的惩戒梯度。
安全生产没有旁观者
人人都是责任人
唯有各方守责尽责、协同发力
把安全要求转化为自觉行动
才能持续筑牢云岭大地安全生产防线
守护好千家万户的平安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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