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下达13个州(市)及2个直管县省级防汛应急救灾资金5000万元,用于支持重点受灾地区做好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灾害预警研判叫应调度、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灾情统计和应急监测、抢险物资装备购置、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求充分发挥救灾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救灾资金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资金,确保救灾资金全部用于洪涝灾害抢险救援等方面的工作。同时,各级要做好绩效自评工作,适时开展省级防汛应急救灾资金使用管理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