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按照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要求,现就施杰春代表提出的《关于出台云南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做强做优做大云南资源型产业的建议》(第0993号)涉及我单位的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收到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关于出台云南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做强做优做大云南资源型产业的建议》(第0993号)后,省应急管理厅高度重视,一是加强办前分析,找准代表意见建议,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和工作部署,拟定办理工作方案,明确办理责任,分级落实“五级责任制”,分解工作任务,以“五定工作方法”细化协办措施。二是主办处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根据工作要求,认真分析研究代表提出该意见建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主动查阅、学习和研究了山东、江西、甘肃、山西、浙江和江苏等省份出台的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或管理办法。三是会同有关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针对出台云南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进行研讨交流。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建议中提出的我省绝大多数化工企业位于化工园区之外,在进行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延伸打造、新上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时,面临诸多行政审批上的限制,给企业的发展造成很大阻碍的问题,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代表反映的问题客观存在,我省化工产业链不完善、化工企业较为分散、化工园区建设起步较晚,大量化工企业位于化工园区之外。部分大型化工企业不具备搬迁入园条件,化工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受到限制。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争取出台云南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将有利于全省化工园区外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水平先进、安全环保管理规范、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税收贡献突出的化工生产企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针对“省级有关部门参照省外成功做法,尽快制定出台《云南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对因历史原因形成且事实存在,位于化工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规模总量大、亩均效益高、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的单家连片的化工生产企业,除不得新建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外,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给予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助推全省化工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一是建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针对当前设立化工重点监测点政策可行性和合规性方面对接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力争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和帮助;二是积极支持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视情况依法依规按程序出台《云南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三是加大《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云应急〔2024〕43号)宣贯力度,严格执行文件中资源类和配套类危险化学品(化工)建设项目不得进入化工园区的相关规定,助力全省化工企业高质量发展。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