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技术支撑和决策支撑作用,提升全省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和水平,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开展了省级应急专家遴选工作。经各单位推荐、初审、审定和公示等程序,确定248名专家入选第一届云南省应急专家库第一批专家名单(详见附件),时间为3年(2026年4月1日至2029年3月31日),现予以公布。
一、应急专家职责
(一)受邀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决策、规划论证及政策、标准、规范制定提供咨询服务,以及相关课题研究、学术研讨交流和专题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处置方案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决策建议,并为应对处置、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恢复重建、事故调查、灾害调查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三)参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突发事件应对的风险调查、排查整治、检查督查和培训训练、演练演习、职业资质认定、普法宣传等工作。
(四)参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突发事件应对的科研项目、评价报告、成果论证、项目审查、技术鉴定、职称评定等活动。
(五)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突发事件应对职责部门安排的其他相关活动,并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二、专家履职相关要求
(一)基本义务
1.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开展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专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2.积极参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无条件服从工作委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调派,紧急突发事件需按时赶赴现场,及时反馈任务执行情况;
3.遵守廉洁纪律,不得借机为本人、他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索要、收受财物,不推销产品、承揽业务;
4.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本人或近亲属为履职事项当事人或与履职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履职事项与所在单位、关联单位项目存在直接(间接)利益影响的,应当主动申明并回避;
5.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被服务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得擅自泄露未公开的工作信息、突发事件处置细节、评审论证结果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专家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禁止情形
1.未经授权或委派,不得以应急专家名义开展商业活动、社会活动;
2.所在单位不得将应急专家身份作为对外经营性宣传的内容,不得利用省级应急专家身份推销产品、承揽业务、索要收受财物,或接受不正当利益;
3.不得借应急专家名义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技术标准或以专家名义发布虚假不实言论,发表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悖的观点;
5.不得转借、出租专家资质证明。
三、动态管理
省应急管理厅将制定省级应急专家管理制度,实施动态跟踪和考核评价。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应急管理厅将按程序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且不得再次申报:
1.违反履职要求或严禁性规定,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损失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不参与专家库工作,或多次无故拖延、敷衍完成委派任务的;
3.履职弄虚作假、主观臆断,出具虚假意见结论,影响工作科学性、公正性的;
4.泄露相关秘密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
5.利用专家身份从事违法违纪活动,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政务/党纪处分的;
6.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学术不端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7.因健康、工作变动等丧失履职能力,且未按要求报备的;
8.本人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的(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出手续);
9.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库专家的情形。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