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红河州建水县应急管理局对建水县某商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案
2025年1月22日,红河州建水县应急管理局在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发现该商店存在以下问题:2024年建水县某商店被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之后,经营者张某私自留存部分爆竹并由本人销售,2025年1月22日被建水县应急管理局查获,现场查获爆竹共计48箱19盘,其中有流向标识的烟花爆竹37箱19盘,无流向标识的爆竹11箱,因无销售记录未能查明违法所得,张某涉嫌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建水县应急管理局对其立案调查。经调查,张某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烟花爆竹48件19盘。
二、建水县某铅锌矿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行政处罚案
2025年2月6日,建水县应急管理局对建水县某铅锌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开拓系统PD6平巷部分巷道、1900中段回风平巷、1908.2-1875M盲斜井与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不符,涉嫌存在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情形,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部分第11项裁量阶次和适用条件,对该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11万元、2.1万元行政处罚。
三、丽江市应急管理局对丽江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2月19日,丽江市应急管理局对丽江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贸)生产安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4.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5.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五、六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一条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丽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及其负责人限期改正,并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16万元、4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保山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案
2025年4月9日,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保山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肖某作为主要负责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未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2.未执行流向登记制度、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仓库存储的烟花爆竹数量与流向登记本不符。3.该公司先后多次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个人石某业批发销售烟花爆竹共计453件,货款金额12.897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第十项,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01裁量阶次B,序号205裁量阶次C,序号1裁量阶次A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肖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8.2万元、2.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对双柏某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2025年4月25日,楚雄州应急管理局联合双柏县应急管理局对双柏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存在以下问题:1.92#汽油加油机6号加油枪侧未设置紧急切断按钮,0#柴油加油机2#加油枪,92#加油枪6号加油枪侧供散装汽、柴油加油时用静电释放装置失效。2.双柏某加油站2024年1月1日任命郭某芳为站长、王某林为专职安全员,这两人均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楚雄州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某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案
2025年6月16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曲靖市应急管理局和陆良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对曲靖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缺少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和报告奖励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2.《安全操作规程》中缺少浆料圆形振动筛、搅拌机、空压机、叉车等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3.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4.企业未对化粪池、热风炉、喷雾制粉车间除尘器等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列入安全管理台账,并且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陆良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6项B档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13项C档、第1项A档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科负责人及安全员分别作出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2.5万元、0.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