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应急罚〔2024〕基础 10-01号

发布时间:2025-01-26 16:57:39

被处罚人:成永胜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作为云南企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管理人,是云南企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开展2023年低压电工初训11期次安全生产特种作业培训的主管人员。你所在云南企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特种作业培训中存在:2023年低压电工初训11期次培训未按照培训大纲组织培训,培训学时严重不足,学员面授培训签到造假。该期次分别在两个教学点参加培训的64名学员均只培训3天计24学时,与《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规定的实际操作技能60学时差36学时,在未完成面授培训学时的情况下,向培训学员出具了修完相应学时的学时证明;64名学员实际面授培训3天共计24学时,但学员考勤表中签到148学时。以上学时证明和签到表属企安公司出具的虚假证明材料。你对以上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方案(云)应急检查〔2024〕基础65号1份;证据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云)应急现记〔2024〕基础65号1份;证据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云)应急责改〔2024〕基础65号1份;证据五:企安公司教学管理制度汇编1份;证据六: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云南企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1份;证据七: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核查工作的通知》1份;证据八:2023低压电工初训11期培训档案资料1套。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资格培训计划三级报备表1份;培训班通知1份;课程表1份;学员学时表(学员报考人员名单)1份;培训学员考勤签到表1份;学员报考资料(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健康承诺书、学时证明、学籍卡)56份;证据九:关于卜林报名、收费、考试的情况说明1份;证据十:关于卜林学时证明及学籍卡打印时间与该批次学员打印时间不一致的情况说明1份;证据十一:企安公司关于2023低压电工初训11期不同地点培训情况说明1份;证据十二:培训包车协议1份;证据十三:兼职教师聘用合同(潘烊)1份;证据十四:成永胜等4人《调查询问笔录》4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