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应急罚〔2024〕规财01号

发布时间:2025-01-06 15:16:00

被处罚单位:大理恒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大理州大理经济开发区双鸳路珠海都市花园3幢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卓群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公司编制的《富宁县云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那能金矿24#-34#勘探线Ⅱ-2-3矿体露天采矿工程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存在:在生产企业存在矿山采场工作面与批准的设计不符、超设计范围开采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出具“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结论的现状评价报告,出具的评价报告存在多项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或未辨识等重大疏漏,其情形严重。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富宁县云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那能金矿24#-34#勘探线Ⅱ-2-3矿体露天采矿工程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证明设计和采场现状不相符、采场作业940m-910m平台已超出批准的设计开采范围;证据二:《富宁县云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那能金矿24#-34#勘探线Ⅱ-2-3矿体露天采矿工程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内审意见》;证据三:2024年12月25日项目组组长兼报告编制人杨成方、技术负责人牛肖铮、法定代表人赵卓群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在生产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出具“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结论的现状评价报告(含询问笔录3份、询问通知书3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据四: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对富宁县云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据五: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富宁县云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那能金矿现场检查专家组意见;证据六:大理恒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