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9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共6章48条,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17年12月12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件)同时废止。
一、《实施办法》修订的背景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制度实施以来,在经济补偿和事故预防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投保覆盖不充分、事故预防服务机制不畅等问题长期存在。此次修订注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要求,强化问题导向,积极构建以安责险为纽带、技术服务机构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体系,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安全治理新格局。这是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具体举措,目的在于更好地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助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二、《实施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相比140号文件,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突出强调发挥事故预防功能、规范事故预防服务,修改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总则第九条细化了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工,有利于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并要求制定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办法,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二是完善了产品开发和费率厘定机制。针对目前安责险市场存在的恶性价格竞争、产品保障范围不全、保险额度不够等问题,增加了产品和费率有关要求。产品方面,第十二条明确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发布安责险行业标准条款。费率方面,第十三条赋予地方灵活调整费率的自主权,明确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发布本地区各行业、领域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供保险机构参考使用,并指导保险机构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同时明确了主要的费率调整因子,包括被保险人的事故记录和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配合整改事故隐患情况等。
三是强化了事故预防服务规范要求。总则第八条明确保险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可以投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专门增加“第三章 事故预防服务”章节,细化了事故预防服务规范要求,对服务方式、费用投入和使用、数据建设,以及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机构人员管理、费用管理、服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细化规范要求,并要求保险机构按照原则上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应当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对事故预防服务的监督。
四是完善了监督约束机制。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针对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和受委托从事事故预防服务的机构人员容易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形,明确了责令限期整改、约谈、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手段。第三十四条,针对各方反映较多的异地投保问题,明确中央企业或集团型企业分支机构安责险的投保和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属地监管。第四十一条,明确建立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第四十二条,对加强宣传、总结推广事故预防服务优秀案例提出要求。
五是规范了依法行政行为。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针对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的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现象,进一步强调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市场公平竞争,或对市场份额进行分割、分配,或违规插手干预安责险市场经营活动,防止安责险制度在执行中变形走样,损害市场主体权益。
六是细化明确了投保的具体范围。第六章第四十三条对应当投保安责险的8个高危行业、领域分别明确了具体含义,细化了投保企业类型,为各地组织推动投保和监管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三、《实施办法》明确的几个关键事项
一是提高了保障额度。将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伤残责任最低保障限额由30万元提升至40万元,各地可在此最低保障限额之上,结合实际确定当地最低保障限额。据了解,目前有的地区最低保障限额已达80万元。
二是扩大了保障范围。第四十四条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具体含义,明确安责险应当覆盖投保企业全体从业人员,将临时聘用人员、被派遣劳动者等有用工关系的人员纳入从业人员范畴,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三是明确了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限额。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制定专项预算,据实支出,不得挤占、挪用。应急管理部多次强调各地在规定的比例内可具体确定为20%。
四是明确了佣金比例限额。第十四条规定,保险机构承保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安责险,支付佣金比例不得高于5%。
五是优化了理赔服务。建立重大或典型事故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款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快速支付或先行支付已确定的保险赔偿金。
四、云南省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情况
一是大力开展学习宣传。两次组织全省应急管理系统、金融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和有关企业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集中学习新修订的安责险实施办法,对全省安责险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利用“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时机,大力宣传安责险政策制度和事故预防服务,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参加“安全宣传咨询日”“应急有我安全同行”志愿服务等宣传活动,联合举办“2025云南省应急科普讲解大赛”。
二是及时部署落实。八部门联合转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云南省安责险工作采取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方式,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实施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统筹推进落实、分块组织实施,进一步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任务,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全方位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确保安责险制度规范运行。认真落实2025年9月16日全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印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着力抓好政策制度宣传贯彻,严格监督高危行业单位应保尽保,认真指导开展针对性事故预防服务,合力推进安责险信息系统数据共享。
三是建立服务标准和评估机制。2025年8月省应急管理厅、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制定印发《云南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标准》和《云南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办法》,明确事故预防服务具体内容、质量、频次、目标,每年组织开展服务评估,要求保险机构按照实际收取保费总额的20%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事故预防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关专业资格和能力,至少配备15名专业技术人员。
四是建立监管通报工作机制。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形成“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四位一体”工作格局,定期会商研究并通报工作情况。2025年已召开2次工作部署会,完成1次安责险业务和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调研,指导开展2轮针对性事故预防服务。建立季度通报约谈制度,各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安责险业务监管,对违规行为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直至责令停止开展安责险业务等监管措施。省应急管理厅会同云南金融监管局已对9家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投入不足问题采购监管谈话。省保险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约束,按季度通报安责险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业务数据共享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