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应急办〔2025〕19号
各州(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单位:
为充分发挥工贸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127号),结合全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云南省级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2月17日
云南省级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家选用与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许可、标准制订、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整治、风险管控、帮扶指导、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等方面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以上活动简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应急管理厅对被聘任并列入省级工贸行业专家库的专家(以下简称“省级工贸专家”),其资格认定、聘任、使用、管理及职责履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应急管理厅有关业务主管处室负责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和专家选用等事务性工作,应加强省级工贸专家培育、管理,积极为省级工贸专家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四条 省级工贸专家开展工作应当遵循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热情服务、廉洁守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职尽责。
第二章 专家库组成
第五条 根据工贸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及专家特长,对专家实行分组管理,按照冶金、有色等工贸八大行业分为三个组别,即:冶金、有色、机械组;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组;工贸行业综合组(工贸八大行业)。
省应急管理厅有关业务主管处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专家专业性及权威性,在开展工作前或现场指定专家组组长,组长负责本次专家组活动统筹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专家职责
省级工贸专家应邀开展下列工作:
(一)参与制定(修订)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划、规范性文件等;
(二)为全省工贸行业有关工作决策、检查指南、课题研究等提供咨询服务和意见建议;
(三)为全省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安全条件现场核查、行政执法检查、安全标准化评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验收、安全教育培训等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调查,根据需要参与同类多发生产安全事故技术原因分析与对策措施研究制定工作;
(五)参加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调研督导,根据本区域安全生产动态和省内外安全生产信息,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
(六)省应急管理厅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七条 专家权利
(一)受省应急管理厅委托或邀请,有权进入有关企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实地踏勘,调阅相关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与安全生产相关情况;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国家、云南省有关文件要求提出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干涉,保持客观性、专业性和权威性;
(三)对安全生产工作以及相应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教育培训活动;
(五)完成受委托工作后,取得参与安全生产相关活动的相应劳动报酬;
(六)对不适宜参加的有关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第八条 专家义务
(一)专家应准确、完整、全面填写个人信息,每年至少1次登录专家管理系统维护信息,当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完善,确保系统信息精准;
(二)按时参与相关活动,自觉接受行政部门和服务对象、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自己的服务内容和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四)委托工作与有关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正常履职事由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专家(含自愿退出或被解聘的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有关企业、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六)在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服务对象有关安全要求,确保自身安全;
(七)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规定,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提前与服务对象联系、接触以及透露服务内容、要求、行程安排等;不得在正当报酬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向服务对象推销相关企业产品、设备设施和中介服务等。
第三章 专家选聘
第九条 省级工贸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在安全生产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深入企业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解决安全事故问题隐患和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及安全生产工作等能力;
(四)具备相应专业的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备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备5年以上从事行业相关领域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相应技术业务水平;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特别优秀者年龄可放宽到70周岁。对于专业能力突出、行业声誉卓著且身体状况良好的专家,经省应急管理厅审核同意,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无违纪违法、失信行为等不良记录,曾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人员不予推荐。
第十条 选聘程序
分为申请、推荐、审核、公示、公告五个环节。
(一)申请。按照自愿原则,由个人填报《云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和推荐意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推荐。应征得在职单位同意,并提供单位推荐意见,无在职单位的,可由应急管理部门推荐;
(三)审核。省应急管理厅综合衡量报名专家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职能力,本着宁缺毋滥、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拟聘任专家名单。经审核合格后,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四)公示。在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公示拟聘任专家成员名单及个人相关信息资料,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公告。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名单在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公告。省应急管理厅颁发《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聘书》。
第十一条 省级工贸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由省应急管理厅统一聘任,发放聘书,专家聘书需盖章方可生效。聘期届满在核实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重新入库确认,并在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告,重新颁发聘书,不予聘用的原聘书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省应急管理厅可根据工作需要或专家本人履职情况按程序调整专家库成员。
第四章 专家选用
第十三条 省级工贸专家在省内具有行业代表性,具备较强专业技术能力,可根据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作需要提供相应安全技术服务,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选用省级工贸专家时,应优先选用更具相应专业特长的专家,根据工作需要可同时选配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被选用专家接到任务指令后应当积极响应,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与活动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省应急管理厅记录在案作为衡量专家出勤的资料和延聘专家的相关依据。
第十六条 省级工贸专家开展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的省级工贸专家,不得参加本单位承担或者与本单位有业务关联、利益关系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不得借开展专家工作名义进行市场业务拓展等。
(二)审查、核查、检查、评审意见以及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等资料中,不得出现“省级专家”及相似文字表述。
(三)严禁借用省级专家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一经发现,取消省级工贸专家资格,五年内不再聘用。
(四)在职专家执行委托任务时,原则上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履行报告与请销假程序。
第十七条 专家开展工作仅为聘用单位和咨询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专家意见仅供参考,不具有行政权力,不作为接受技术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免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依据。专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程序,基于专业知识和可获得的信息独立、客观地提出的专家意见,视为已履行相应职责。若专家存在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不遵循回避原则、专业能力不匹配、专家服务存在重大过失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等情形,专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十八条 省应急管理厅为省级工贸专家能力提升创造必要条件,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学习培训、交流研讨、专题调研、专项研究等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提供国家、省出台的最新政策及标准规范;
(二)开展学习研讨会、座谈会、企业咨询会等;
(三)参与应急管理部专家指导服务跟班学习;
(四)推荐作为应急管理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五)其他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各单位、企业、公众均可通过云南省应急管理综合平台专家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专家相关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可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工作结束后登录云南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的应急管理综合平台,在意见反馈栏中的专家服务评价页面对专家开展业务、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服务评价,并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意见建议,省应急管理厅根据专家平时表现、任务完成质量、服务评价等内容,每年对专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并作为延期聘用的依据,视情进行通报。
(一)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家,及时向所在单位反馈并给予通报表扬;
(二)完成委派任务较好,责任心强的专家,优先参与省级相关重点工作;
(三)对业绩好、评价好且达到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可推荐作为职称评审专家库备选人员;
(四)其它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省级工贸专家人才梯队。
(一)鼓励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每年按规定要求向省应急管理厅推荐业务能力强、职业素养好、参与积极性高的专家入选省级专家库,可作为优先委派任务依据。
(二)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指导服务工作,动员辖区工贸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支持本企业专家走出去。
(三)建立省级专家对各州(市)、县(市、区)专家帮扶指导工作机制,省级委托专家开展指导服务时,各地可选派专家进行跟班学习,提升专业能力。
第二十二条 各中央驻滇和省属企业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推荐企业专家库中的优秀专家进入省级专家库,并鼓励参与省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应急管理厅对其进行约谈、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并视情况向所在单位、推荐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一)1年内2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省应急管理厅委派任务或不配合完成省应急管理厅安排的相关工作;
(二)参加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工作时,不认真负责,不能客观、公平、公正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或作出有失公正结论;
(三)本人明知与受指派工作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
(四)利用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或故意打压、刁难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企事业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及服务对象;
(五)违规收受被服务对象财物,经查证属实;
(六)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
(七)在接受委派工作任务中,未经批准擅自传播现场资料,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歪曲事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应当终止专家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个人意愿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履行职责时,可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退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专家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工贸专家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组建本地区工贸行业专家库。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