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执法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16 10:02:00

云应急办〔2025〕18号

各州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执法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执法专家管理办法》,经2025年第6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执法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执法专家(以下简称执法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扎实推进严格精准规范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法专家聘任与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工贸等专门行业专家聘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为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执法专家的聘任,坚持遵循公开公正、择优聘任、动态管理、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专家的主要任务为协助全省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情况,并协助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 专家资格条件

第六条 执法专家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二)熟悉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

(三)拥有工程类或法学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同时具备相应的专业类别高级技术职称(含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且有5年以上安全生产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且能胜任委派任务的可放宽至65周岁;

(五)近3年内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惩戒,无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不良记录。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任为执法专家:

(一)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二)有严重个人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与原用工单位存在劳动纠纷的;

(四)其他不适合从事执法专家工作情形的。

第三章 专家聘任程序

第八条 执法专家实行聘任制,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资格审核、公示公告、聘任入库”的步骤实施。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考核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入库专家。

(一)个人申报。遵循自愿原则,个人填报《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执法专家申报表》,并提供身份、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真实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推荐。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申报人员出具推荐意见;申报人已经退休的,可由原工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

(三)资格审核。综合考量申报专家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职能力,本着择优原则确定拟聘任专家名单;

(四)公示公告。通过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对拟聘任专家及相关资料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通过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发布聘任公告;

(五)聘任入库。由省应急管理厅颁发执法专家聘书,并将专家信息登记入库。

第九条 对已经聘任为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等专门行业专家库的专家,直接列入执法专家库,不再颁发执法专家聘书。

第十条 执法专家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前3个月,有意愿继续担任专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续聘申请,经省应急管理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审查同意后办理续聘;超过聘期未申请续聘的,视为自动放弃专家资格。

第十一条 遇有紧急任务、特殊需求等情形时,若库内专家不能满足需求的,经分管执法工作的厅领导审核同意,可临时聘用库外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专家。

第四章 专家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执法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权进入企业生产作业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有权向委派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意见及建议;

(三)有权按相关规定获得专家活动劳动报酬、交通、食宿补贴等保障。

第十三条 执法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服从省应急管理厅管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认真贯彻国家及云南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严禁弄虚作假;

(三)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对委派工作过程和结果负责;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委派工作秘密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五)未经批准,不得以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专家身份组织或参加任何商业活动,不得印制带有“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专家”等字样的个人名片。

第十四条 执法专家在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经济利益或业务关系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十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统一对执法专家进行全面管理,并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由安全生产执法处负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承担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专家的聘任、审核、发证、考核、补充调整等工作;

(三)收集专家服务工作中相关意见建议,优化完善执法专家工作机制,适时向厅党委报告专家使用与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退出机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书面通知推荐单位;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

(三)工作中降低标准、故意包庇、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勾结串通,向委派的应急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

(四)泄露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不宜披露信息的;

(五)无特殊理由,一年内3次及以上不参与省应急管理厅委派工作任务的;

(六)因身体健康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七)应当回避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八)存在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情形的。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执法处结合工作实际,适时组织执法专家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等业务知识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执法专家库通过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库中选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