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应急〔2025〕39号
各州(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金融监管分局,省保险行业协会,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有关企业:
现将《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25〕2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履行职责,合力推动落实。云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采取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方式,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实施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统筹推进落实、分块组织实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发挥好综合协调作用,在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的同时,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情况。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投保安责险并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开展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及其实施的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支出等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全员足额投保安责险,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杜绝出现《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的4种违规情形,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单独或作为共保体主承保人开展安责险业务,原则上应在投保人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州(市)设有分支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等业务活动,承保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安责险,支付保险中介机构佣金比例不得高于5%,应当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与投保人约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具体内容及频次,杜绝出现《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的9类违规情形。从事事故预防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服务,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服务报告。
二、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规范运行。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级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云南金融监管局,分别制定本行业、领域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标准,督促保险机构规范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定期对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云南金融监管局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有关保险行业组织制定云南省各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并根据安责险业务的总体盈利亏损情况和市场实际风险情况及时调整,供保险机构参考使用。各保险机构要建立安责险费率定期回溯和动态调整机制,当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偏差过大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建立重大或典型事故快速理赔和预付赔款机制、事故预防服务管理制度,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建立三方合作机制,加强事故预防服务自主管理,认真履行事故预防服务责任,不得通过事故预防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形成“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四位一体”工作格局;建立安责险业务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应用云南省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安责险信息共享平台功能,督促保险机构完成业务数据接口对接并全口径上传安责险业务信息,确保各方数据一致、准确无误,分权限实现数据共享。
三、严格监管执法,提高工作质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安责险监管执法力度,结合安全生产督、检、考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安责险执法行动,对应投保未投保、未全员投保或未足额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针对日常检查、巡查、帮扶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等时机,督促指导安责险承保机构开展针对性事故预防服务;充分运用事故预防服务评估结果,对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差、评估不合格的保险机构和事故预防服务机构,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各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安责险业务的监管,对保险机构存在《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的9种情形以及未严格执行备案的条款费率的,应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直至责令停止其开展安责险业务等监管措施;对保险机构内控制度不完善,事故预防服务预算目标制定不合理,预算执行不到位的,应及时采取约谈、下发监管函等监管措施;督促保险机构以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或减少事故损失为主要目的,增加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加强对第三方事故预防服务机构的履约管理,努力提升事故预防服务质效。承保保险机构要加强对委托的事故预防服务机构的履约管理,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服务内容,做到服务过程可追溯。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约束,按季度通报安责险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业务数据共享等情况。投保单位要充分争取应当享有的权利,对承保保险机构不按规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无正当理由拒赔、拖延赔付等情况,可拨打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官方投诉电话“12378”或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反映。
四、广泛宣传贯彻,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广泛宣传政策制度,全面掌握工作要求,严格落实责任措施;要向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安责险相关政策法规、功能作用和典型案例,促进提高公众认知度,引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自觉投保安责险,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安责险工作的良好氛围。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集中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办法》及安责险相关政策文件,让所有从业人员了解掌握安责险制度、清楚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依规为全体从业人员购买安责险,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保险机构要组织相关人员深入研学,精准掌握相关政策规定,规范开展业务活动;要向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宣传安责险的保障优势,典型事故预防服务和赔付案例,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认同感。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云南省能源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