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云南省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企业开展成品油经营的建议》(第0565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接收《关于支持云南省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企业开展成品油经营的建议》(第0565号)后,省应急管理厅高度重视,加强办前分析,找准代表意见建议,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和工作重点,拟定办理工作方案,明确办理责任,分级落实“五级责任制”,分解工作任务,以“五定工作方法”细化办理措施,主办处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根据工作要求,5月6日积极主动与您对接、联系、沟通和交流,双方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了解了您提出该意见建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答复了相关问题,并在发挥云南省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先行先试优势,放开不带储存设施成品油经营许可限制,明确成品油无仓储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条件上初步达成了一致意见。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是关于应急部门缺少明确意见的问题。2024年6月24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应急办函〔2024〕15号),该文件中明确提出“凡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经营许可证条件规定的,均应依法予以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应急管理部会议精神,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不再设定安全许可前置条件,对符合安全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含有储存设施、无储存设施)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二是“放管服”和强监管存在矛盾问题。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高度重视企业营商环境建设和“放管服”工作,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原则,大力支持合法合规企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关于支持云南省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企业开展成品油经营的建议,经与宁平代表沟通,我们的办理意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符合安全申领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含有储存设施、无储存设施)依法、及时、高效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同时,加强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成品油行为,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部门协同监管,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全力帮助成品油流通企业解决堵点难点问题。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