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典型执法案例
2025-03-04 09:30:00     来源: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

案例1 黄XX驾驶重型货车违法超限运输案

一、违法事实:黄XX于2024年6月27日驾驶云D898XX车辆在S207线K145+360米公路上行驶,途经十里铺治超非现场检测点经检测数据显示,该车车货总质量102400kg,超限53400kg,超限率108.98%。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并告知该车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

二、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2)项“货车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并认错认罚。参照《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可减轻处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贰佰元整(¥26,200.00),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警示和启示

(一)警示

1.法律意识薄弱。该案中,驾驶员黄XX违法超限运输充分暴露出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无视法律法规,重效益轻安全,认为不一定会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或者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一定会被抓获。法律意识不强、缺乏敬畏之心,从而出现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

2.安全教育培训缺位。重型货车超限超载行为极易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群死群伤。从全国各地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分析来看,驾驶员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该案的发生充分显示出货运企业未严格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要求,对货运车辆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货运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缺位,导致驾驶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心存侥幸,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安全隐患。

3.货物装载源头监管有待强化。该重型货车途经十里铺治超非现场检测点时经检测超限运输后才被抓获,反映出有关行业监管部门督促源头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能有效从源头上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二)启示

1.强化源头监管,夯实治超防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狠抓车辆生产和改装源头监管,重点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对不符合标准、与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加强道路查纠,发现非法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要狠抓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2.深入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各有关部门应强化宣传教育和警示教育,督促有关企业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增强法律意识,保持“敬畏之心”守住法律底线。同时,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契机,狠抓法治宣贯培训、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对安全风险的警觉性和应对能力。

3.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行业管理部门通过帮扶企业进行安全文化建设,督促指导企业定期对员工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用精神文化指导安全生产的各种行为规范、安全意识和价值观念,使安全生产形成全体员工的共同追求,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

案例2 师宗县XX矿业有限公司XX煤矿安全生产违法案

一、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1日,师宗县能源局对师宗县XX矿业有限公司XX煤矿进行“瓦斯超限”调查处理,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隐患问题:

1.+1830m人行道掘进工作面贯通后,煤矿未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

2.煤矿在进行+1830m人行道掘进工作面贯通时未安排地测、通风技术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3.煤矿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1830m人行道掘进工作面贯通安全技术措施》报县局(中心)备案。

4.煤矿在进行+1830m人行道掘进工作面贯通时违反作业规程规定(在贯通剩余5m时要下达“计划贯通通知书”;在贯通剩余2m时要下达“贯通通知书”),但煤矿均未按规定履行,煤矿仅在2024年9月25日贯通位置剩余23m时由地测科下达了+1830m人行道掘进工作面贯通通知单。

二、处理结果: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3.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4.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煤矿作出以下警告和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壹拾肆万叁仟元整(¥143,000.00)的行政处罚;对煤矿总工程师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三、警示和启示

(一)警示

1.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在巷道贯通过程中,该矿未严格落实高风险作业现场安全管控,未安排地测、至少2名通风专业技术员到现场盯岗。在贯通剩余5m时,作业规程贯彻执行不到位,未严格执行通知单制度,通知通风部门做好对工作面有效风量进行调整,造成贯通区域的风速不稳定,极易导致瓦斯超限,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2.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巷道贯通后,工作人员未对工作面有效风量进行调整,贯通区域风速不稳定情况下,该工作面存在人员大量聚集情况,导致通风受阻,无法及时有效地排出瓦斯,造成“瓦斯超限”,管理人员在瓦斯超限时未及时组织工作人员撤离现场,存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和麻痹松懈思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3.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隐患处置不及时。该案例中煤矿+1830m人行道掘进工作面贯通后,煤矿未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1830m人行道掘进工作面贯通安全技术措施》报县局(中心)备案,未按规定安排通风技术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人员未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存在汲取煤矿事故教训不深刻,安全生产底线思维树得不牢,对存在问题隐患处置不及时的情况。

(二)启示

1.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能让员工充分了解安全规章制度,增强对潜在安全隐患的警惕性,从而提升安全防范意识。也能提升安全操作技能。煤矿要严格制定巷道贯通专项措施,专项措施经审批或备案同意后,组织所有参与作业的操作人员、各级管理人员、辅助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学习宣贯,讲清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并组织针对性考试,严禁未经培训上岗、严禁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是严格现场盯岗。巷道贯通作业时,煤矿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盯岗。严格执行通知单制度,未取得开工通知单的不得允许作业。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应加强现场技术指导,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按照专项措施作业。二是严格现场跟班。煤矿班组长、矿领导必须在现场跟班,负责现场工作安排和指挥协调。煤矿现场跟班人员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禁违章指挥,发现违规作业及时禁止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现场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现险情,及时下达撤人命令。

3.提高应急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加强应急演练,提升个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预警机制,提前预测瓦斯超限的可能性,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在面对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做出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案例3 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案

一、违法事实:2024年9月2日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到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XX项目工程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隐患(问题):

该项目超8m高支撑架(砼模板支撑架)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

二、处理结果:根据《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拟对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对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共计处以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的行政处罚。

三、警示和启示

(一)警示

1.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是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重要保障。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规定,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在管理过程中抱有侥幸心理,将有关法律法规置之度外,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2.安全管理浮于表面,存在重生产轻安全情况。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而企业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该案例中项目负责人未组织编写专项施工方案,未聘请专家对危大项目方案、应急预案和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体现出安全防范工作不够严密,对生产全过程的安全保障工作未跟进,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未整改,存在安全管理不深不实的现象。

(二)启示

1.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力度。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过程中要抓根本,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要不断提升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能力,强化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对安全隐患不整改、安全生产责任流于形式走过场的人和事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对企业内部发现安全隐患的员工给予奖励,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树立安全生产理念。

2.汲取在建工程事故教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建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要深刻汲取各类在建工程项目事故教训,深化领导责任,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加强安全管理、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企业应该探索更加有效的安全教育方法,确保员工能够理解和掌握安全知识,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应用这些知识,牢牢守住安全红线底线,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案例4 孙XX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一、违法事实:宣威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2月9日至10日对孙XX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一案线索调查,因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产品非法储存在民房内,不具备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条件。

二、处理结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孙XX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一案线索及非法储存烟花爆竹1074件移送至宣威市公安局进一步审理,依法追究责任。

三、警示及启示

(一)警示

1.漠视法律法规是最大的安全隐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都不得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该案中孙XX无视法律法规,重利益轻安全,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贸然将1074件烟花爆竹产品储存在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民房内,全然不顾存在的安全风险,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2.安全意识淡薄是事故发生的最大诱因。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该案中违法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在利益的驱动下,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更可能在储存、运输等流通过程中因条件不满足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造成火灾甚至爆炸,对周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启示

1.扎实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本案的发生,反映出一些群众漠视法律法规,安全意识薄弱。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前年终岁尾安全生产形势特点,采取多形式、多举措、全方位开展旺季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烟花爆竹生产旺季浓厚的安全氛围,提升群众的安全意识和知晓度,从而有效预防和杜绝事故发生。同时,畅通举报奖励渠道,鼓励群众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现群防群治,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2.加强安全监管,完善监管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监管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非法行为。同时,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各个环节都符合安全要求。

3.加大执法力度。各有关部门应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执法行动,突出行政区域交界地带、闲置厂房、近期关闭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闲置库房等场所,对关闭退出企业从业人员、重点人员等建档立案并跟踪管控。对非法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严格执法处罚,对有关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依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案明纪,引为镜鉴,全力营造“想违法者不能违,要违法者不敢违”的良性法治环境。

案例5 江苏XX石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法案

一、违法事实:2024年8月16日,陆良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同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安全生产违法线索移送:2024年8月12日,同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对青山社区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北坛社区有一辆车牌为云H560XX的柴油运输车辆在开展流动加油行为,并对该车辆采取暂扣措施。经陆良县应急管理局调查确认该案事实:江苏XX石化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小程序销售柴油,然后委托号牌为云H560XX的油罐车将柴油运送到指定地点为指定车辆加注柴油。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

经查,江苏XX石化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零售经营许可而从事零售经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江苏XX石化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危险化学品零售经营活动,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柴油,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壹佰贰拾肆元玖角整(¥2,124.90),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警示和启示

(一)警示

1.漠视法律法规是最大的安全隐患。案例中江苏XX石化有限公司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属于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高风险,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许可证照进行。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零售经营许可而私自从事柴油零售经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性质十分恶劣。

2.重利益轻安全是事故发生的最大诱因。柴油具有较强的挥发性,而该企业缺乏安全意识,在利益的驱动下,非法运输、销售柴油,很可能在储存、运输等流通过程中因条件不满足而导致发生事故,造成火灾甚至爆炸,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启示

1.抓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是关键。本案的发生,充分暴露出一些地方(部门)安全监管落实不到位、监管还存在“盲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案为鉴,按照“属地管理”和“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监管行业领域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依法依规经营,保证安全生产。同时监管部门也要抓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起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2.深化执法检查是重要手段。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必须做到全覆盖、严执法、零容忍、重实效,否则任其发展,执法“宽松软”必然会酿成大祸。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深入重点地区,针对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行刑衔接、联合惩戒、警示约谈、媒体曝光等手段,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强化执法震慑,做到“发现一起,坚决打击一起”。

3.强化教育引导是基本途径。企业经营主体缺乏专业素养、违法违规经营,是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之一。各地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进一步组织企业相关负责人开展培训,深化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贯应用,对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严格开展自检自查。举一反三强化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督促相关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6 云南XX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法案

一、违法事实:2024年12月11日曲靖市马龙区应急管理局到云南XX建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按安全设施设计实施开采作业。

2.底部禁采区有开采行为。

3.上部台阶未靠帮转入底部开采且存在掏采行为。

二、处理结果: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警示及启示:

(一)警示

1.安全意识薄弱。本案例中企业在禁采区实施开采,充分暴露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实施作业过程中,极有可能导致因处于上部的岩面悬空,失去支撑而自由塌落。而掏底开采将会因在工作面上形成较大的悬石或伞檐等重大事故隐患,上部岩体受频繁爆破震动等影响,致使岩体坍塌可能酿成重大伤亡事故,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以上无视法律法规,轻视生产安全的行为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2.安全管理不到位。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将安全责任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本案例中存在“未按安全设施设计实施开采作业;对底部禁采区违规开采;上部台阶未靠帮转入底部开采并存在掏采”的违规行为,充分说明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管理缺位,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风险。

3.监管不力、企业培训力度不够是企业安全水平不高的重要原因。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不够,对企业安全生产要求不严,导致企业安全水平不高,同时因为培训不到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贯不到位,导致员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缺乏,安全意识淡薄,安全底线思维树得不牢,容易诱发安全事故。

(二)启示

1.增强企业安全意识。通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企业和员工的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底线思维和安全第一的红线意识。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审批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和规范操作,对禁采区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开采行为,并定期排查禁采区是否存在违法作业,同时合理设计并严格执行台阶式开采作业,确保每个台阶均符合稳定要求,避免掏采行为发生,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2.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企业必须将安全生产责任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不仅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还应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设备更新、员工培训、隐患治理等方面,在增强员工安全知识和技能方面下功夫,切实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3.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类似违法行为的检查和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跟进督促整改并采取行政处罚,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