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调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
2025-11-14 17:09:37     来源:非煤矿山处

云应急办〔2025〕14号

各州、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70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准入,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限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省应急管理厅许可权限。省应急管理厅负责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审查以外的下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含矿山附属选矿厂及排土场);

2.设计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或者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含矿山附属选矿厂及排土场);

3.所有尾矿库(含尾矿回采);

4.具有合法矿石(含尾矿)来源的大型独立选矿厂。

(二)州(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许可权限。州(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下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设计年产100万吨(不含本数)以下或者设计边坡高度150米(不含本数)以下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含矿山附属选矿厂及排土场);

2.所有坑探工程(含生产探矿)安全专篇;

3.具有合法矿石(含尾矿)来源的中型、小型独立选矿厂。

二、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省应急管理厅许可权限。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下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1.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2.设计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或者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3.所有尾矿库(含尾矿回采);

4.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采掘施工企业。

(二)州(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受委托许可权限。州(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下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1.设计年产100万吨(不含本数)以下或者设计边坡高度150米(不含本数)以下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2.从事钻探、坑探作业的地质勘探单位;

3.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的采掘施工企业。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危险性较小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危险性较小的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盐岩)、砖瓦用粘土(含页岩)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除利用井巷开采且有人员出入井的以外,其安全设施设计不实施行政审查审批(企业组织专家审查即可),不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也不纳入非煤矿山统计范围,其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由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二)扎实做好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持续推动达到闭库条件的尾矿库及时完成闭库销号,消除“存量风险”。尾矿库闭库销号程序按照《关于印发云南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应急〔2021〕20号)规定执行。

(三)严格非煤矿山行政许可和“打非治违”。各州(市)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许可权限,以及《行政许可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切实强化源头管控,避免“先天不足”。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未批先建、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和开采、以采代探、以采代建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发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按本通知要求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审批的非煤矿山行政许可项目,在本通知下发之前由州(市)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已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受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完毕,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安监管〔2017〕2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安监管〔2013〕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2.选矿厂规模分类一览表

 

 

2025年11月7日

(联系人及电话:欧雄,0871-68025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