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强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共同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积极性,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意见》(安委〔2024〕7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现就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制度和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全省范围内所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一)非煤矿山。重点是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
(二)危险化学品。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带储存设
施经营和仓储经营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油气管道企业。
(三)烟花爆竹。重点是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
(四)工贸。重点是冶金、有色、建材(水泥)、机械铸造、新能源以及涉粉作业10人以上的粉尘涉爆企业。
二、时间安排
2025年6月底前,以上四个行业重点企业必须100%建立并实施企业负责人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制度和内部报告奖励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其他企业年底前完成。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制度
1.基本要求。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制度,明确“查什么、怎么查、纠什么、怎么纠”等要求,确保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常态化。
2.确定组织机构。企业主要负责人发挥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内在主导作用,动态研究组织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定1名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企业工会、从业人员代表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力量,成立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牵头负责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工作。
3.明确检查频次。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要求,定期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重点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带队,每月至少检查1次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制度落实情况,形成检查台账,并将检查情况录入“云南省风险隐患双控系统”。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参加其中1次检查。
4.闭环隐患整改。按照边查边改的要求,对排查发现的一般风险或隐患,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改措施。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实施管控治理,并及时向主要负责人及属地应急部门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要确保隐患整改资金投入到位。隐患整改完毕及时组织验收,其中重大隐患整改形成验收报告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5.持续改进提高。加强隐患情况分析,举一反三研判现场管理、责任落实、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
各企业科学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重点突出以下方面:
1.明确报告内容。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重点报告以下情况:
(1)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从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相应资质人员作业等。
(2)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未按相关规范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等。
(3)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作业场所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对作业场所风险评估不足,未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监测并设置有效的安全保障,对作业场所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等。
(4)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包括未按规定排查整治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未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情形,以及外包作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等。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报告事故隐患的同时,提出整改的合理化建议,并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对报告的事故隐患企业未及时处理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本通知中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
2.规范报告流程。设立受理机构或人员,灵活采用微信小程序、电话、邮箱等多种受理方式畅通报告渠道,让从业人员清楚“向谁报告、怎样报告”。
3.严格核查整改。对报告的事故隐患第一时间启动核查,核查属实的要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建立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切实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严密防范事故发生。
4.落实奖励保障。将奖励经费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范畴予以保障,落实奖励支出。针对报告的事故隐患严重程度分档给予奖励,并明确适用提高奖励标准的情形。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鼓励“小隐患小奖,大隐患大奖”,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等突出问题的予以重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快组织实施。国务院安委会已明确“将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情况和实施效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内容”。各级应急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周密部署、强化措施,迅速推动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建立健全“两项制度”。自2025年起,将推动企业建立落实“两项制度”情况和实施效果,纳入省级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和安全生产巡查等考核检查内容。
(二)推动制度运行。各级应急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自觉主动、动态性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激励从业人员报告身边的事故隐患,发挥从业人员第一时间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便利条件和优势。督促企业强化正向激励,认真做好对报告事故隐患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事故隐患报告工作开展较好的部门和个人,推动在业绩考核、评优评先及人员奖励、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
(三)坚持执法和服务并举。各级应急部门要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等工作,将“两项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列入必查项,并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教育培训方面检查重点,对未建立制度、未按规定报告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情况的企业要及时督促整改。对企业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复查,做好闭环管理。对于企业内部报告、举报的事故隐患包括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免予行政处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不检查、不报告、不整改,应急部门后期抽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对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并对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人员启动责任倒查和精准追责。
(四)完善内外衔接机制。各级应急部门在推行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同时,要继续强化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做好对内报告和对外举报两项制度的有机衔接。因内部报告的事故隐患企业未及时处理,从业人员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对报告人给予奖励,保障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举报权益。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应急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对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的学习,提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能力。加强企业建立落实“两项制度”的宣传报道力度,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及时宣传企业典型经验做法,定期公布相关案例,提升企业及社会公众知晓覆盖面,营造“人人都是安全员、处处都是安全岗”的浓厚氛围。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