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听证会听证结果的公告(第3号)
2025-02-10 10:12:07     来源: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

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等要求,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于2025年1月23日举行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条例(草案)》事关我省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涉及安全生产工作,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以及安全生产工作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地方性法规。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应当进行立法听证,听取公众意见建议。

《条例(草案)》听证会的听证事项: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二、立法听证会的准备情况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省应急管理厅依法组织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

(一)发布听证会公告和听证资料送达

2024年12月20日,省应急管理厅在厅门户网站发布《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和要求等相关内容。

2025年1月16日,省应急管理厅在厅门户网站发布《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以及听证旁听人等事项。

2025年1月19日前,省应急管理厅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听证稿等相关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二)听证会报名和听证代表情况

在《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规定的期限内,共有25名社会各界人士报名。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充分考虑代表的工作性质、职业分布、区域分布等因素,从25名报名人员中确定听证代表20人、听证旁听人员5人。

(三)听证会的举行

《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于2025年1月23日上午9:00在云南省应急管理厅第二会议室举行。

本次立法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20人,实到听证代表19人(周文琳因个人原因未出席),实到人数符合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出席的规定。参加听证会听证旁听5人。

立法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介绍核实参加人员身份等情况。

2.听证监察人根据听证代表人数及参加情况宣读监察意见书。

3.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4.听证发言人就《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作简要报告。

5.听证代表就《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提问并发表意见或建议。

6.主持人就听证代表的提问发言进行解答。

7.有补充意见的听证代表补充发言。

8.听证委员进行合议。

9.听证监察人对本次听证会的举行过程出具听证监察意见。

10.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听证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11.听证委员、听证代表、主持人、听证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字核定,听证代表对发言记录进行审阅并签字核定。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听证代表对《草案》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草案》制定依据充分、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有充分的必要性,条文在衔接上位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地域特点,增强了可操作性,体现了地方立法特色。对《草案》的具体内容提出了44条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

(一)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

听证代表建议:借鉴江苏等地立法经验,将安委办职能写入条例,关注其议事协调机构性质;涉及乡镇街道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并赋予专职职责,避免兼职落实责任不到位;规范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设立权限。

(二)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听证代表建议: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投入;拆分第四条内容,调整评估、检查、分级管控、记录之间的顺序,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全员责任制度,涵盖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制度。

(三)关于行业与新兴领域管理。

听证代表建议:新增条款要求新兴行业、平台企业落实全员责任制、风险管控等义务;矿山管理方面,建议与自然资源部门协调,制定托管模式的具体要求,明确托管的法律地位,区分其与承包、租赁的差异。

(四)关于法律条文调整与新增内容。

听证代表建议:第二十五条“安全评价”改为“安全评估”,与重大危险源管理条款对应;第四十九条“督促落实”改为“执行落实”,避免乡镇职责模糊;总则中增加从业人员权利义务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下对应;第二十条新增“制止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职责,衔接刑法修正案;第三十八条增加“心理健康疏导”相关内容,关注从业人员心理状态;第五十六条明确中小企业可与专业救援机构签订救援协议。

(五)关于法律责任与执法细化。

听证代表建议:在第七十条补充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负责人”的定义,避免司法争议;区分责任层级,避免全员追责导致处罚泛化。

(六)其他重要建议。

听证代表建议:明确企业工会仅参与事故调查,不承担牵头责任;建议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的服务义务,避免“只卖不管”;规范条文表述,提升条文严谨性;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和举报机制。

四、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省应急管理厅对听证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听证代表提出的部分意见和建议,并拟对《条例(草案)》作相应修改。

(一)部分采纳关于行业与新兴领域管理的意见。拟在第五条增加对新兴行业和平台经济的生产安全责任义务要求;拟新增条款明确涉及托管相关工作的法条,并与相关部门协调,完善托管模式的具体要求。

(二)部分采纳关于法律条文调整与新增内容的意见。拟将第二十五条“安全评价”改为“安全评估”的建议,保持条文相关表述的一致性。拟在第三十八条增加“心理健康疏导”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

(三)部分采纳其他重要意见。拟在第十四条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途径与举报方式。

特此公告。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