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应急罚〔2024〕危化1-02号

发布时间:2024-12-26 16:20:00

被处罚人:李志 性别: 年龄:44

所在单位:云南省天然气昭通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昭通市昭阳区二环西路云南能投加气站

违法事实及证据:作为曲靖能投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原主要负责人,昭通支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三期末站建设地址变更后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昭通支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初步设计专篇(安全专篇)》《昭通支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昭通支线天然气管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变更昭通支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业主的函》《营业执照(副本)》《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证据二:《关于昭通支线(曲靖分输站-沾益-宣威-者海-昭阳区)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三期末站站址调整的请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昭通支线(曲靖分输站-沾益-宣威-者海-昭阳区)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三期末站站址调整的函》《昭通支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三期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变更情况说明》。

证据三:昭通支线天然气管道工程三期末站原批复建设站址和变更后的站址现场取证照片4张。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李志身份证复印件1份。

“昭通支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三期末站建设地址变更后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你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昭通支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三期末站建设地址变更后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报告,积极组织整改,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从轻情形。以上两项合并,决定对你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缴纳,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