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通报(第五期)
2024-11-08 09:36:00     来源: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

现阶段,丽江市重点建设项目上有很多特种作业施工人员,丽江市应急管理系统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严厉打击特种作业人员无证、假证、过期证上岗作业、虚假营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现场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违规作业,一旦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必须严厉打击无证上岗的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中建三局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0日,丽江市应急管理局和古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对丽江机场三期改扩建航站区工程及航管区工程施工及管理总承包项目部进行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该公司承包方为云南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包方即项目实施方为中建三局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作业现场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违规作业等问题。经调查取证核实,在承包方和分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书中,明确现场涉及特种作业施工的,分包方需安排经验丰富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相应工作,严禁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具体施工方即分包方中建三局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中建三局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丽江机场三期改扩建航站区工程及航管区工程施工及管理总承包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违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特种作业潜在危险性大,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往往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因此,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企业在招聘特种作业人员时,必须严格把好准入关,认真审核,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已经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切实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于在岗的特种作业人员,要督促培训取证,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水平,要加强安全教育,确保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应急部门也要加强特种作业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特种作业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