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以来,丽江市各级各部门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深入企业、深入一线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为强化典型执法案例警示曝光作用,震慑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现将近期一批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中检查发现的执法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对丽江某天下旅游文化责任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9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丽江某天下旅游文化责任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未在消防水池、化粪池、隔油池等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设置警示标志,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执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相关规定,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涉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置警示标志;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未检审;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18000.00元(壹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安全负责人处人民币300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实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要健全完善相关的台账资料,从而预防和减少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在本案中相关企业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涉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置警示标志,所以对其进行处罚。为了保证特种作业的安全,国家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若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将面临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统一协调、管理。本案中发包单位一包了之,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还给整个生产场所的安全生产造成了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丽江市永胜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砖制造厂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日,丽江市永胜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接到省应急管理厅转办的编号为NM22401020147书信举报件,收到举报件后,永胜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经调查,2023年12月12日,王某某驾驶川D53532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热镀锌檩条,在滴水山光伏项目T3区工地倒车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货车上的光伏热镀锌檩条散落后砸到卸货施工人员,造成工人颅脑损伤严重死亡。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永胜县应急管理局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依法对货车驾驶员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立案侦查。
处理结果
永胜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某砖制造厂给予处人民币315000.00元(叁拾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某砖制造厂法定代表人给予处人民币16200.00元(壹万陆仟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云南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员给予处人民币15460.00元(壹万伍仟肆佰陆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制度,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施工前未对车辆检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员持证情况严格审核把关,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一旦出现事故,产生的后果将不堪设想。事故发生后成立事故调查组,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