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通报(第二期)
2024-10-31 09:25:00     来源: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以来,丽江市各级各部门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深入企业、深入一线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为强化典型执法案例警示曝光作用,震慑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现将近期一批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中检查发现的执法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昭某(丽江)酒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6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昭某(丽江)酒店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未在污水池、化粪池、隔离池等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设置警示标志,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执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相关规定。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置警示标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履行岗位职责。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6000.00元(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主管人员和某某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和某某处人民币300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一案双罚”,以案释法,一方面,可以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增强企业负责人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对构成违法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明确处罚对象和执法过程,可增强企业负责人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可以抓住安全生产预防的“关键少数”,从而实现降低事故风险的根本目标,通过加强事后追责,倒逼责任主体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使其时刻不敢松懈、积极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