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以来,丽江市各级各部门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深入企业、深入一线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为强化典型执法案例警示曝光作用,震慑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现将近期一批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中检查发现的执法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丽江市应急管理局对云南某制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国务院安委会第十七综合检查组于2024年6月23日至26日对丽江市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明查暗访,6月24日检查云南某制药有限公司时,发现该企业未制定有限空间和动火作业等安全管理制度,爆炸危险区域相关人员不具备防爆电气特种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未对相关特种作业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有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反馈的问题隐患,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并到现场调查取证,经核实,该企业制定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但是制度不完善;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当天检查时未能及时提供,防爆电气特种作业由于我省具有资质的培训考核机构办班较少,企业未能及时参训,导致检查时未能取证;经调查取证核实,该企业未对第三方开展安全生产技术交底,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云南某制药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对该企业处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企业与承租方安全管理协议的签订是为了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可以更好地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如果企业与承租方之间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够清楚,很有可能在承租方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同时在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时,协调沟通不及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案中,该公司未对承租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履行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及其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