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警示矿山企业严格依法依规生产,现公布怒江州3个非煤矿山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泸水市某公司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
2024年9月1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对泸水市某公司采石场开展抽查检查时发现:该采石场总经理蔡某某、矿长苏某某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泸水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企业积极认真整改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查处情节,拟对该矿业公司作出从轻处罚,处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兰坪县某矿山企业使用无矿用标志的设施设备
2024年9月1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对兰坪县某矿山企业开展抽查检查时发现:+3000m平硐在用局部通风机使用非阻燃风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该矿业公司给予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兰坪县某矿山企业未批先建
兰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2024年3月11日开展预复工企业现场指导服务工作时,发现某矿山企业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选矿及排放尾矿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