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东)应急罚〔2023〕矿FM02号

发布时间:2023-09-28 15:15: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东)应急罚〔2023〕矿FM02号

被处罚单位:昆明市中航磷化工有限公司白龙潭磷矿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一是白龙潭磷矿开采现状与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不相符,公司没有向主管部门申请调整设计方案的情况下,未停止违法施工作业活动;二是矿山对现场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治理不彻底,且未如实记录到安全管理台账;三是公司和矿山的月度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无相关的讨论和研究记录,也无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治理情况的记录;四是矿山没有认真组织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未能辨识矿山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并及时消除。

证据:1.《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移交昆明市中航磷化工有限公司白龙潭磷矿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线索的函》文件1份。

2.云南省应急管理厅移交的执法文书:《现场检查方案》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

3.专家组现场检查反馈的《专家组意见》1份。

4.昆明市中航磷化工有限公司安全总监朱东华《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中航磷化工有限公司分管生产副总李荣昌《调查询问笔录》2份、昆明市中航磷化工有限公司安环部副经理何兴虎《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中航磷化工有限公司白龙潭磷矿矿长袁绍金《调查询问笔录》2份。

5.矿山7月份的开采现状图1份,现状台阶剖面图2份。

6.《安全设施设计》中关于开采工艺设计(含台阶参数设计)描述的相关章节1份。

7.公司制定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制度》1份。

8.公司上半年组织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记录6份。

9.矿山上半年每月度的安全生产会议记录6份。

10.矿山7月份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台账1份。

11.公司提供的矿山2910m至2932m平台滑坡坍塌图片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15000元(壹拾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昆明市东川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