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办〔2023〕53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全省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以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聚焦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内容,聚焦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深入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查处一批工贸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为深入推进全省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精准执法检查工作,现将依法查处的第二批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7个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学习运用7个典型案例,深入开展精准执法、警示教育等活动。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紧盯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根据监管执法情况,严格实施通报、约谈、联合惩戒、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确保全省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取得决定性成效。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易军0871-68371019)
案例一
云南联发科技电源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3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执法检查组会同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对云南联发科技电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4名电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烟气管道、富氧熔池熔炼炉等存在一氧化碳的有限空间未辨识、未建立台账;未在有限空间出入口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企业相关方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环保设施改造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培训、安全交底并如实记录,未定期对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进行检查等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
经核查,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以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对云南联发科技电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电焊作业是最常见的特种作业,此类作业安全风险较高、专业性较强,是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薄弱环节,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因此,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机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补齐安全管理短板,强化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核和特种作业过程管控,防范化解特种作业重大安全风险。
案例二
曲靖翔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4日,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曲靖翔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部分在岗人员未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在岗员工30余人,只有部分员工有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但均无考核合格(试卷)记录;未如实记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学时不符合要求(同一天完成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教育);集装袋加工生产项目已投产,但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对该企业及有关负责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
经核查,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王某作为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曲靖翔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王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核心,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要素,作为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参与者,从业人员既是安全生产的保护对象,同时又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决定因素。因此,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控制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案例三
个旧市天梯冶炼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取得合格证等重大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5日,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红河州应急管理局对个旧市天梯冶炼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烟化炉区域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煤粉制备区域未及时清理粉尘,作业现场积尘严重3项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
经核查,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对个旧市天梯冶炼厂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推进者和执行者,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因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通过考核合格,才能有效管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才能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和底线,从而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案例四
昆明云钦耐磨材料总厂关闭安全生产监控报警设施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31日,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昆明市应急管理局、西山区应急管理局,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以及西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昆明云钦耐磨材料总厂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限空间辨识不全,掼球室未辨识有限空间);生产期间铸造用中频炉未设置冷却水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控制系统联锁;生产期间人为关闭中频炉变频器冷却水流量、温度、压力检测报警仪电源;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对该企业及有关负责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
经核查,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冯某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以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西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昆明云钦耐磨材料总厂作出罚款4.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冯某某作出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施。冷却水流量、温度、压力检测报警仪作为生产设备运行参数的监控报警设备,只有保持正常运转的状态才能真正起到监测预警报警作用。因此,企业必须对生产监控报警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持设施正常工作状态,才能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案例五
华宁康宏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日,省应急管理厅执法检查组会同玉溪市应急管理局对华宁康宏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环冷机水槽电焊作业人员未持焊接和热切割作业资格证;粉煤制备间磨煤机区域设置的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无现场声光报警及数值显示,与之连接的监测信号显示器损坏,未对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粉煤制备间转子秤表面、喷吹罐表面积尘严重,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未对存在硫化氢中毒风险的化粪池、污水池、调节池、反应池等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未在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
经核查,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以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对华宁康宏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4.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此案涉及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特种作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应急管理部门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号)精准执法,对企业自查未发现但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改进安全技术措施,才能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工贸企业严格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深入扎实的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案例六
盈江县海西硅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5日,盈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盈江县海西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2#电炉控制室、炉前平台、电极接装层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等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
经核查,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盈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盈江县海西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明确规定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有毒气体泄漏、积聚,容易发生作业人员群死群伤的事故,通过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气体浓度,从而实现提前预警,是防控此类事故的主要方法。因此,必须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标对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推动企业主动摸清自身重要场所和关键环节的安全风险,有效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完善作业现场的安全管控措施,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风险。
案例七
墨江浩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2日,普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墨江浩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未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较大危险因素场所和设备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相关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未悬挂明显、规范的危险告知牌、安全警示标志和防火标志等14项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对该企业及其有关负责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
经核查,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对墨江浩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刘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能够有效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应急管理部门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实施“一案双罚”,旨在教育引导和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警醒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厘清安全管理重点事项,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前置安全风险防控关口,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