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自愿申报2023年度危化和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定级的通知
2023-05-24 10:05:33     来源:安全生产基础处

各州、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和《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云应急〔2023〕6号),现将自愿申报2023年度危化和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定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云南省范围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经自评达到有关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二级要求的企业,自愿进行申报。

二、申报条件

自愿申报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定级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并作出承诺: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四)申报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七)未提供虚假台账或证明材料;

(八)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九)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十一)已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标准化管理体系;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已完成“四区分离”技术改造升级;

(十三)工贸企业已严格落实《云南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云应急〔2022〕9号)和《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风险源点定性定量判别参考标准指南》,规范开展固有安全风险源点的辨识分级,完善相关安全管控措施和责任人等,持续依托安全风险“码上查”信息系统,定期对安全风险源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实时录入有关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健全完善并有效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三、申报时间和组织方式

(一)报名阶段

有意愿开展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根据申报条件,自行组织相关材料(包含证明材料),经所属地县区级、州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分别签署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于2023年6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分别报省应急厅危化处和基础处,省应急厅将根据提交材料情况并参照申报企业规模、安全风险等级、安全生产条件、危化企业“四区分离”技术要求、工贸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等,在危化行业(包括烟花爆竹)和工贸行业分别确定20户企业并在省应急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作为省应急厅2023年度开展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的定级企业。

(二)自评阶段

已确定为2023年度开展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须按照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2023年7月底前将自评报告分别报省应急厅危化处和基础处。

(三)定级评审阶段

省应急厅将通过政府购买专业技术服务的方式,按照《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开展现场评审和定级有关工作。

四、有关工作要求

本次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定级工作是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改革以来首次组织实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文件的宣传学习,准确理解相关工作要求,严格贯彻落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应急管理部、省应急厅文件要求,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定级工作,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要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企业了解的实际,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及时出具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企业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认真对照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按期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和自评报告,对承诺不实、提交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按照《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2023年5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基础处赵祥,0871-68523592,邮箱:32842695@qq.com;危化处王斌,0871-68025591,邮箱:ynaqwhc@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