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滇)应急罚〔2022〕执法-2号

发布时间:2022-04-21 16:44: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滇)应急罚〔2022〕执法-2号

被处罚单位:易门顺兴纸业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镇大椿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洪汉强,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1.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作业现场存在多项事故隐患。2.进行临时用电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4.多处有限空间未辨识并提出防范措施,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5.燃煤锅炉布袋除尘器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存在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消除措施。

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滇)应急检记〔2022〕执法-9号《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滇)应急责改〔2022〕执法-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据三,《易门顺兴纸业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隐患管理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图像记录》(现场照片16张);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据五,《云南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执法检查现场安全检查专家意见》;证据六,《易门顺兴纸业有限公司专项执法检查事项表》;证据七,易门顺兴纸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795184615E)复印件;证据八,易门顺兴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任命书》;证据九,《易门顺兴纸业有限公司关于任命公司安全员的决定》;证据十,易门顺兴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洪汉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十一,易门顺兴纸业有限公司安全员徐发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第3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第4项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第5项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五项罚款合并,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4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昆明盘龙支行,账户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账户,账号2401980104000435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