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滇)应急罚〔2022〕执法-1号

发布时间:2022-04-21 16:41: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滇)应急罚〔2022〕执法-1号

被处罚单位:易门云铸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六街镇迤栖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翔,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4.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作业现场存在多项事故隐患(含重大事故隐患)。5.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6.多处有限空间未辨识并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个别开展过辨识的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全且与实际不符。7.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滇)应急检记〔2022〕执法-8号《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滇)应急责改〔2022〕执法-7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据三,《易门云铸工贸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隐患管理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图像记录》(现场照片17张);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据五,《云南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执法检查现场安全检查专家意见》;证据六,《易门云铸工贸有限公司专项执法检查事项表》;证据七,易门云铸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757163194L)复印件;证据八,易门云铸工贸有限公司安全主要负责人张翔《任命书》;证据九,《关于公司云铸公司铸造厂管理人员的任命决定》;证据十,易门云铸工贸有限公司安全主要负责人张翔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十一,易门云铸工贸有限公司厂长文贵生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十二,易门云铸工贸有限公司副厂长李培明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第3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第4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第5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第6项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第7项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七项罚款合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4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昆明盘龙支行,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账户,账号2401980104000435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