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应急管理局:
为巩固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和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升培训质量,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过渡时期安全培训机构管理
为保持工作的延续性,在应急管理部和省应急厅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新的政策出台之前,继续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等有关规定,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须参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备案条件与程序的通知》(云安监管〔2018〕32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管理的通知》(云应急办函〔2022〕5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自愿在我省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的机构按“分级备案、分类管理”的原则,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提交有关资料,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经确认后予以公示。现有的安全培训机构须持续保持相应的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需要变更培训业务范围、法人等信息的,及时提出有关申请和资料,由原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鼓励各级培训机构就近就便安排学员参加考试。
二、持续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执法检查,对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未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组织教学培训、擅自改变教学内容、压缩培训学时、模拟真题代替理论培训、实操实训流于形式、现场教学管理混乱、安全生产培训档案不规范、培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有关条件、多次出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暂停其安全培训业务直至退出安全培训市场。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将问题线索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日常监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把培训机构监管纳入年度执法计划,每年至少对辖区内安全培训机构依法开展1次全覆盖执法检查,并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备。按照培训机构逐级报备的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就近就便安排学员参加考试等情况,采取日常巡查、视频抽查、现场检查、举报专查等方式对培训和考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等不规范行为。日常监管中,要将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必查内容,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行为,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质量,提高有关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等,减少“三违”行为,确保生产作业安全。
四、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加大安全生产培训政策宣传,积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安全生产培训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信息。
2022年12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许俊玲 0871-6837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