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与消防联合执法机制的通知
2022-11-25 10:23:00     来源: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应急〔2022〕88号

各州(市)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细化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2022〕12号),结合云南安全生产与消防监管工作实际,以及应急管理与消防救援“三定”职责定位,省应急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安全生产与消防联合执法机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11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程,0871-68013911。)

 

云南省安全生产与消防联合执法机制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与消防执法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消防执法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效能,严厉打击安全生产、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部门共同监督管理的相关行业领域范围。

第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强化组织协调,建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消防联合执法协调机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和消防联合执法:

(一)法律法规规定由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联合查处的安全生产、消防违法行为;

(二)厅(总队)级安全生产、消防统一研究部署的安全生产、消防联合执法事项;

(三)生产经营单位并存安全生产、消防重大安全隐患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办、消安委办认为需要启动安全生产、消防联合执法的。

第五条 依照法定职责界定为牵头单位的部门具体负责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消防联合执法应当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式、步骤、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事项。

第七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每年开展至少一次双随机联合执法行动,由牵头部门协商配合部门提前5日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牵头单位应及时协调配合部门共同制订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执法部门要相互支持配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对安全生产、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执法部门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第十条 联合执法工作结束后,牵头单位于15日内将联合执法情况及时报告同级安委办和消安委办。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本级联合执法机制。

第十二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