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22〕10号)和《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云建房整治办〔2022〕2号)关于“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商贸企业除外)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工贸企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抓落实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已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结合云南省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和工作标准及进度安排开展工作,督促工贸企业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房的排查、管控、整治,及时建立完善对挂红牌、黄牌经营场所的自建房采取安全管控措施。
二、压实责任,紧盯目标任务强化管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经营性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按照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商贸企业除外)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安委办综合协调作用,进一步压紧压实各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以及乡镇、街道属地监管责任,积极配合好住建部门对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检查工作,依托各县级人民政府排查确定和核定结果,了解掌握排查底数、问题隐患、整改情况、销号摘牌等情况,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梳理,建立完善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问题隐患清单和问题隐患整改情况清单(附件1和2),在主管行业内督促指导好工贸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要提高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强化落实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严格执法,充分发挥震慑作用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监管执法和安全生产三级巡查内容,开展执法检查时,要将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等情况作为检查内容,并对照前期各县级人民政府排查确定和核定结果,督促工贸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对发现隐患未能按期整改的、安全隐患未消除前继续使用或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甚至住人的,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安全隐患问题消除前,产权人、经营人(使用人)一律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性活动,并向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要将有关处罚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工贸企业做好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健全制度,巩固提升“百日攻坚”成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前期全省特别是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经营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建设的基础上,督促工贸企业进一步梳理总结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建设情况,建立完善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巩固提升“百日攻坚”行动成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以安委会办公室为抓手,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要督促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房屋安全管理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安全闭环管理,确保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取得明显实效。
请各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于12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及附件1、2纸质和电子版正式文件报送至省应急厅安全生产基础处(联系人:易军,电话:0871-68371019,电子邮箱:aq0871@163.com)。
附件:
1.云南省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排查台账
2.州(市)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问题隐患清单
2022年10月10日
附件1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