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应急〔2022〕77号
各州、市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要求,深入推进云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省应急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暂行)》(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指导目录》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努力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任务落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高水平执法护航全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明确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是在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地方立法和部分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梳理制定。有关应急抢险、灾害救助和防震减灾方面的执法事项,待国家层面出台相应的指导目录或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施行,结合我省实际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职责调整后再梳理公布。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本级行政执法事项,尽快形成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报省应急厅备案。
三、加强源头治理。各地要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本级执法事项,切实防止不合法、不合理执法现象,确保执法事项清单符合现行执法依据和执法工作实践。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执法事项一律取消;需要保留或新增的行政执法事项,要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虽有法定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要按法定程序及时进行清理。
四、坚持依法行政。对列入《执法目录》的行政执法事项,按照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要求,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结合实际明晰第一责任主体,把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压实。实施主体原则上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层级为市县两级,不排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管辖,或进行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各地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逐一厘清与行政执法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健全问责机制。对不按要求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严禁以属地管理为名将执法责任转嫁给基层。
五、规范执法行为。各地要按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明确的条件、方法、步骤、时限等要求,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基准,确保同一行政区域对违法行为相同、相近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基本一致。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强化对行政执法权运行的监督。要全力推进“互联网+执法”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实现线上信息化执法和监管“无事不扰”而又“无处不在”。要畅通举报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鼓励市场主体、群众、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六、健全执法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全面落实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监管执法体制,统筹推进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作风建设。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做细做实行政执法各项工作。要及时反馈执法工作有关情况,形成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2022年9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钱谷平 0871-6801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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