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滇)应急罚〔2021〕执法-2号
被处罚单位: 昆明正阳饲料有限公司
地址: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贵昆路715号 邮政编码: 65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何亚洪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 1.原料下料口旋风除尘器和布袋除尘器、四楼下料口旋风除尘器未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2.棕榈油罐、豆油罐、料仓属有限空间,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主要证据有专家现场检查意见、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第1项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7.1.3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第2项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两项罚款合并,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农行昆明盘龙支行 ,账号 2401980104000435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云南省 人民政府 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官渡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印章)
2021年6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