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然气保供企业今冬明春安全风险防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11-19 14:04:00     来源: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云安办函〔2021〕69号

各州、市安委会办公室,省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天然气保供企业今冬明春安全风险防控专项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21〕53号),省安委办制定了《云南省天然气保供企业今冬明春安全风险防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19日

 

云南省天然气保供企业今冬明春安全风险防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源保供和安全生产工作重要部署,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和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能源安全重要论述,压实天然气保供企业安全生产地方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发挥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优势,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提升应急抢险能力,保障今冬明春安全稳定供气。

二、保供企业

(一)天然气开采企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

(二)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

国家管网集团西南管道公司昆明输油气分公司、国家管网集团西南管道公司德宏输油气分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弥渡县恒泰燃气有限公司、巍山县能迅天然气有限公司、南涧县能迅天然气有限公司、南华昆能燃气有限公司、绥江县明圣燃气有限公司、临沧能迅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四川川港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中城燃气有限公司、玉溪博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三、重点内容

(一)开展保供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1.制定保供方案。2021年11月中旬,保供企业要制定安全保供工作方案。

2.企业自查自改。2021年11月底前,保供企业要认真组织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对照检查重点内容(见附件),深入开展自查自改,形成问题隐患清单,全面落实整改措施。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报送省、州(市)安委办。

3.全覆盖核查。2021年12月底前,省安委办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保供企业进行核查,督促保供企业加快问题隐患整改,切实提升天然气保供安全保障能力。

(二)建立保供企业安全生产专家指导服务机制

省安委办根据问题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工作需要,每月组织专家指导服务组对保供任务重、问题隐患整改任务重的保供企业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对新发现的问题隐患指导帮助企业整改,有效化解安全风险,闭环整改问题隐患,同时指导企业应急保障队伍和物资准备到位。

(三)建立保供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机制

省安委办协同有关部门对保供企业保供方案落实、问题隐患整改和专家指导服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落地,确保天然气保供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安全保供重点内容,结合实际,细化措施要求,认真安排部署。

(二)强化责任,落实整改。各保供企业是供气安全的责任主体,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带班制度,重点岗位24小时值班,强化风险监测预警、日常巡检维护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今冬明春安全稳定供气。

(三)联防联控,防范事故。各州、市安委办要牵头组织辖区保供企业与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气象等部门就供暖季能源保供工作进行专题对接,建立极端天气、自然灾害预警和第三方施工破坏等事故联防联控处置机制。

(四)严格执法,确保安全。各州、市安委办协同有关部门要加强供暖季安全保护工作监督执法,对组织不力、隐瞒风险隐患、保护措施薄弱、保护力量不强的保供企业,要及时通报、约谈,坚决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完善信息,及时报送。各州、市安委办和各有关保供企业要于11月25日前将本地区、本企业天然气安全保供工作方案报送省安委办;建立周报制度,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每周五12:00前将本周天然气安全保供工作开展、问题隐患整改及应急保障等情况报省安委办。

联系人:马宇璠,联系电话:0871-68025633、68025587,邮箱:ynaqwhc@sina.com。

附件:天然气保供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检查重点内容

 

附件

天然气保供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检查重点内容

一、通用检查内容

1.是否制定了天然气保供工作方案,是否制定并落实了保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

2.保供设备设施是否按规定完成了维修保养工作,是否按要求配置了相应的备品备件;

3.装备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紧急关断系统是否正常投运;生产现场是否存在擅自停用装置设施的安全保护、联锁保护或者擅自变更报警控制参数的情况;

4.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超负荷作业的情况,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的情况;

5.是否存在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的情况;是否按规定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商人员是否掌握本岗位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6.两个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交叉作业是否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7.动火、吊装、管线打开、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高危作业是否严格执行了作业许可制度;

8.人员变更、设备变更、工艺及作业变更是否严格执行了变更管理制度;

9.新投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执行到位,是否按要求完成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0.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是否配备到位、维护良好,应急人员是否熟练使用应急装备。

二、专业检查内容

(一)天然气开采企业

1.高压、含硫化氢及二氧化碳的气井是否设置了自动关井装置;

2.运行的压力管道、储罐等设置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准确,并定期进行校验;

3.气井井场、计量站、集输站、集气站是否设置了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建立了严格的防火防爆制度;

4.井口装置及其他设备是否完好,井口阀门开关是否灵活;

5.管汇是否超压运行,管线解堵时是否严格执行了操作规程;

6.是否定期对集输管线开展了巡回检查,并如实记录压力、温度;是否对异常情况采取了有效的处理措施;

7.天然气脱水装置中,气体系统是否选用了全启式安全阀,液体系统是否选用了微启式安全阀;

8.在天然气处理及输送过程中使用化学药剂时,是否严格执行了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要求,并落实了防冻伤、防中毒和防化学伤害等措施。

(二)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

1.是否完成了人口密集型高后果区等高风险管段安全风险评价,并按照“一区一案”要求落实了物防、人防、技防和信息防管控措施;

2.是否完成了管道沿线发生地质灾害管段的安全评估和修复治理;

3.管道、站场阴极保护系统是否正常投运;

4.是否制定了管道巡护和管道第三方施工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管道巡护和监护;

5.是否存在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外部安全隐患,是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

6.是否配置了与运营管道相适应的维修和抢修资源,或通过协议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提供维修和抢修技术服务;

7.站内工艺管道存在可能超压的部位,是否设置了压力保护设施,并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8.输气站内管道存在冻结风险或堵塞风险的部位,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冻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