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03-30 00:00:00     来源:· 安全生产执法处

(云应急202118号)

各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3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应急〔202089号)精神,有效推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加快构建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监管执法体制,提升安全防范能力水平,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大意义

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战略考量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和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特殊关怀,对全面提升应急管理执法能力水平、有力推动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里程碑意义。

《意见》系统阐述了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准军事化管理等5个方面的工作原则,对整合监管执法职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保障等9个方面的主要改革任务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必要性,是指导和推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应急管理执法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意见》出台实施的重大现实意义,务必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抓好贯彻落实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确保《意见》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地生根、见到实效,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抓紧落实各项重点工作任务

 (一)明确监管执法职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情况,进一步细化明确执法依据和执法职责,推进执法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要坚持实事求是、确保实效的原则,针对应急管理专业性强的特点,正确处理地方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关系,依据国家层面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执法职责,及时进行调整完善,确保实现中央强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目的。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职责,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承担的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应急管理系统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重大案件查处、州(市)级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等。具体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和标准规范;对州(市)县(市、区)两级应急管理执法队伍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岗位培训,对州(市)县(市、区)两级履行执法职责和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组织开展全省范围的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专项执法。

州(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辖区内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职责,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应急管理系统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组织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复杂案件的查处和县级跨区域执法,对县(市、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岗位培训,对县(市、区)履行执法职责和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的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专项执法。

(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完善执法流程,解决一线执法效率问题。具体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对乡镇(街道)有能力承担的简易执法事项,依法委托乡镇(街道)执法,并监督指导辖区内委托执法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加强对辖区内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岗位培训。

(二)强化监管执法力量。将法律法规赋予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名义统一执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总量、安全生产状况,以及经济发展规模、产业分布、企业数量、自然灾害和安全风险等级等特点,在现有机构编制规模内,整合优化职能和编制配备,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充实加强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力量,并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将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防止只加职能、不增人员甚至原有安全生产执法力量被挪用摊薄。省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必须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2021底前完成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组建工作。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的事项按有关程序办理。

州(市)县(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形成监管执法合力;设区的市及其市辖区、州及州府所在地的市按照减少执法层级、不重复执法的要求,原则上实行以区或市为主的执法管理体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具体落实形式。根据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设置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名称统一规范为“XX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要求,配齐配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

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要落实相关职责,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并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配备专(兼)职监管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强化属地或区域内管理责任。

(三)提升队伍能力素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对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着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过硬、业务过硬的高素质执法队伍。省应急厅按照应急管理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大纲和专业课程,依托12所高等院校,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系统化应急管理执法教育培训,力争到2022底具有应急管理相关学历、职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应急管理在职执法人员的75%。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突出执法工作重点,组织开展执法队伍岗位比武练兵,推动执法人员提高执法业务能力和水平。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协助执法人员开展执法相关工作,健全招录、培训、考核、保障等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

(四)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实行执法事项清单制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编制完成本级执法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通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网站及政务媒体、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及时主动公开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执法程序、监督途径、执法结果。推广使用智能移动执法系统,全面配备使用执法记录仪,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可回溯管理。完善案卷评查制度,研究制定具体评分标准,定期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持续提升执法案卷规范化水平。健全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合理确定自由裁量幅度,减少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确保执法处罚合法、公平、公正、准确。

(五)完善监管执法方式。积极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改进执法方式,切实提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效能。科学统筹制定州(市)县(市、区)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年度执法计划,对高风险重点企业实施全覆盖执法检查,对其他企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抽查。实施分类分级执法,省应急厅于20216月底前制定分类分级监管执法的具体办法,厘清各层级的执法管辖权限,明确不同层级的执法范围、执法重点和执法内容,防止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层层下放转移执法责任,弱化执法效果。实行执法告知、现场检查、交流反馈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执法+专家三位一体执法检查工作模式,推动执法检查从粗放式、运动式向精准化、实效化转变。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执法数据分析,做到精准检查、精准执法,提升应急管理执法效率效能。加强跨部门联合协同执法,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增强执法合力,提升执法效果。

(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地区要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我省实施细则,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作为巡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应急管理部门要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作用,对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执法权限的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推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到位。紧盯容易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问题隐患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分行业领域建立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确保执法检查覆盖企业安全风险突出、易发生事故的关键环节、要害岗位、重点流程,及时有效防控重大安全风险。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质量通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加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惩处力度,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七)落实执法保障措施。地区要按照《意见》《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精神,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全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确定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云政发〔201772号)精神,将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确定为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完善监管执法保障机制,从2022年开始将应急管理执法装备、服装、用车以及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并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20219号)和我省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开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罚没收入与所谓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要积极探索州(市)县(市、区)两级应急管理机构业务标准化建设规范,省级将昆明市作为示范点,各州(市)都要选择县级示范点,于2021底前建成,引领推动提高基层应急管理执法保障能力。要制定完善执法人员职业保障政策,认真落实执法人员工资、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待遇;建立执法人员交流培养、考核奖惩制度和容错纠错机制,激励执法人员动真碰硬、严格执法。

三、扎实推进《意见》顺利实施

(一)强化协调联动。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握改革方向,研究重大问题,科学制定方案,统筹部署实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勇于担当作为,主动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尽快落地见效。各级组织、编制、发展改革、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意见》有关要求,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关保障,明确改革配套措施,有力有效推进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改革。

(二)强化风险防控。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新阶段、新理念、新格局对应急管理工作的新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切实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在思考谋划、推动执法改革过程中,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组织实施,确保思想不乱、干劲不减、工作不断。要强化底线思维和患意识,时刻绷紧安全神经,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要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规律,抓住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开展明查暗访和执法检查,对重大风险隐患盯住不放、一抓到底,以保安全、护稳定的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践行两个维护

(三)强化工作效能。各地要抓紧组织拟定本地区的改革举措,各州(市)于20217月底前、各县(市、区)于202110月底前务必出台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推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把《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执法改革工作的指导推动,确保取得实效。

请各州(市)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季度报送省应急厅,省应急厅将定期通报。

 

2021316

  (联系人及电话:  钱谷平,0871-68013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