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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
2020-10-27 16:35:00     来源:新闻宣传处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安全工程技术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9〕31号)相关精神和国家、我省关于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职称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资格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员级)、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和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三条  按本《评审条件》规定,经考核认定或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安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从事相关工程技术工作、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间内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

第五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从事安全生产科学和安全技术及工程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技术人员。

(一)安全科学。包括安全科学技术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安全工程理论与方法研究;安全生产综合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研究制定;安全生产信息技术研发。

(二)安全技术及工程。包括安全工程设计与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生产评价与评估认证;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事故预测预防与调查分析;安全监督监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正派,严格遵守行业职业操守和从业规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崇尚科学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履现职以来,申报前符合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五)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七)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安全工程职称,下一级职称岗位聘任年限须达到相应规定年限。

第七条  申报、评定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评定技术员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聘用在工程技术岗位,可考核认定技术员职称。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技术员职称。

(二)申报、评定助理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聘用在工程技术岗位,可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申报、评定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聘用在工程技术岗位,可考核认定工程师职称。

2.具备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7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6.在县及县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或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3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 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7年,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5年。获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4. 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5. 在县及县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或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大专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博士后研究期满并考核合格出站,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可直接参加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也可根据相关规定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

(五) 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在本专业领域内,取得重大原创性研究、技术成果,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同行业公认达到相应技术水平,可“一票决定”。

第九条  评定安全工程技术员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条  评定安全工程助理工程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评定安全工程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二)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三)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四)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评定安全工程高级工程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掌握安全工程专业公共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四)履现职期间,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一项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获得一项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或两项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一项省(部)级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或两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获得一项地市级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或两项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获得本专业一项发明专利,或两项实用新型专利。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三项企事业单位的本专业工程技术项目,对预防、控制生产安全事故有显著效果,并按规定通过鉴定或验收。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主要技术工作,完成两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工作,形成事故技术报告,并被事故调查组采纳。

6.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制(修)订的省(部)级以上、行业或五项企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通过相应部门批准。

7.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写的区域性监管监察报告,被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8.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本专业评价、认证、评估、验收或工程设计等专业技术咨询工作,编写十项相应的技术报告,对预防、控制生产安全事故有显著效果,经同行专家组认可。

9.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并经建设单位认定。

10.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并正式出版。

11.开展大中型企业(或工程技术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为主持续运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等级,或为主完成的安全技术改造工作经专家论证具有显著安全成效。

第十三条  评定安全工程高级工程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五)履现职期间,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一项国家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获得一项省(部)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或两项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一项国家级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或两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获得一项省(部)级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或两项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获得本专业两项发明专利,或三项实用新型专利。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三项企事业单位的本专业工程技术项目,对预防、控制生产安全事故有显著效果,并按规定通过鉴定或验收。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主要技术工作,完成三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工作,形成事故技术报告,并被事故调查组采纳。

6.作为第一起草人,制(修)订的省(部)级以上、行业或五项企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通过相应部门批准。

7.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并经建设单位认定。

 

第五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本《评审条件》第七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在安全工程技术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应层级正常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两名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安全工程技术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解决相关核心关键技术难题,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八名、二等奖前五名、国家级科技奖励(经科技部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名录)一等奖前四名。

2.自主创新成果显著,取得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取得安全工程领域重大原创性工程技术成果之一,达到全省领先水平。

4.在安全工程技术领域从事相关工程技术工作的高技能人才,获世界技能大赛银牌、云南省技能大奖、云南省技术能手称号,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等。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1.解决相关核心关键技术难题,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国家级科技奖励(经科技部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名录)一等奖前两名。

2.自主创新成果显著,并成为国际标准主持制订者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取得安全工程领域重大原创性工程技术成果之一,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4.在信息、制造、能源、材料等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作出重大贡献的。

5.在安全工程技术领域从事相关工程技术工作的高技能人才,获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兴滇人才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等。

6.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其业绩贡献直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人员在履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者,每次延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称职)者,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一年半、两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受到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半年、一年、两年、五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其他政务处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四)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处罚)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五)在职称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学术、业绩、经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通过的,撤销通过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取得现从事工程技术专业工作相关职业资格的,可按照国家和我省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相关衔接对应关系,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十七条  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中级职称已实行职业资格考试,不再开展中级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一)本《评审条件要求的学历条件是指申报人员应具备相应层次的安全工程技术或相关相近专业学历,或具备非安全工程技术或相关相近专业学历,但在其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中,具备安全工程技术或相关相近专业学历,具体由安全工程领域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双学位指同时具备两个相关相近专业学位。不符合专业学历要求人员申报评审安全工程技术职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国家统一招录的本专业在职学历教育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且本专业相关科目考试成绩合格两门以上。

2.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二)本评审条件要求的从事工程技术工作,要求为从事安全工程技术或相关相近专业工作,具体专业范围由安全工程领域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

(三)本《评审条件所要求的业绩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对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或指导作用。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涉及奖项的,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以获奖证书为准)。

(四)本《评审条件涉及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的,需为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论文汇编或以笔名、单位名义出版发行书籍、培训教材或图册,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范围。核心期刊是指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等收录的期刊。JCR分区是指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期刊分区。

(五)本《评审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列表: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国庆中秋节日期间安全防范工作文件的通知.pdf

附件列表:

第三轮硝酸铵排查.pdf

云南省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方案928(1).doc

附件列表: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的通知(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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