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然灾害应急办)工作运行,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6号),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省自然灾害应急办是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然灾害应急委)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应急厅),实行主任负责制。办公室下设综合、地震、地质、森林草原防灭火、水旱5个工作组,分别由分管副厅长任组长,相应处室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第三条 省自然灾害应急办承担省自然灾害应急委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督促落实省自然灾害应急委工作部署,承办省自然灾害应急委和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指挥部日常工作;
(二)负责衔接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和省自然灾害各专项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工作,统筹向各专项指挥部传达部署并督促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省自然灾害应急委成员单位和各州、市人民政府自然灾害综合减灾救灾工作;
(四)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负责灾情汇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五)协调组织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六)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
(七)负责省自然灾害应急委专家组日常工作;
(八)承办省自然灾害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省自然灾害应急办实行主任会议、专题会议等制度。
(一)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灾害应急管理重要工作部署;通报当前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自然灾害应急管理阶段性重点工作;讨论其他需要主任会议讨论的事项。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由主任、副主任、政治部主任、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会务工作由省应急厅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负责。
(二)专题会议由有关副主任主持。根据省领导批示指示或省自然灾害应急办主任、副主任要求召开,就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某一事项进行专题研究或安排部署。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厅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主题,可邀请有关部门参加。会务工作由省应急厅有关处室负责。
(三)主任会议、专题会议邀请省纪委省监委驻省应急厅纪检监察组参加。
第五条 省自然灾害应急办应当建立完善联络员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联络员会议,主要内容:分析研判自然灾害形势,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的重要事项,提出下步工作意见建议。
第六条 省自然灾害应急办应当建立完善灾情会商制度。定期召开灾情分析会商会,遇重特大自然灾害,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有关成员单位或专家参加的灾情会商会,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和支持。
第七条 省自然灾害应急办应当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对省委、省政府和省自然灾害应急委的各项部署和决定,建立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自然灾害应急委报告。
第八条 省自然灾害应急办应当建立工作简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省内外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工作动态、科技进展、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等。省自然灾害应急委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省自然灾害应急办。
第九条 做好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专家组日常服务保障工作。
(一)制定专家组聘任管理工作制度;
(二)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家组成员会议,研究安排专家组年度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四)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评估,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情况,每年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专家开展专题调研。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列表:
附件列表:
附件列表: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在重点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动态巡查和预警工作的通知.pdf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在重点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预警工作的通知 3.18.doc
附件列表: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2020 年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的通知(云安【2020】2号)(1).pdf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