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3-06 10:55:00     来源:科技和信息化处

各州、市应急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有关要求,为规范我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认可对象

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二、资质认可程序

(一)申请

1.窗口受理。受理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曙光中路1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一楼行政许可办证厅;接件窗口电话:0871-68025611,业务咨询电话:0871-68025596;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通过补正可以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送《补正材料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鉴于目前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现场评审时间另行通知,现场评审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许可

对审查合格的机构,在省应急厅网站予以公告,公开有关信息,颁发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五)送达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许可结果送达。

三、有关要求及说明

(一)申请人要认真学习、了解并掌握《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知悉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

(二)申请人所提交的资质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有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各有关机构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应急﹝2019﹞52号)文件有关要求规范执业,并将所承接的业务在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综合信息平台中进行告知。

(五)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推进安全防范和复工复产措施〉的通知》(应急厅函﹝2020﹞43号)精神,疫情防控期间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疫情防控结束。

    附件: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办事指南

         2.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书、变更申请表

         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书、变更申请表    

   

                               2020年3月5日

附件列表:

安全隐患和问题.docx

附件列表:

办事指南及申请书.rar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关于我们
厅办公室联系方式:0871-68025600
主办单位: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曙光中路1号
技术支持:云南网际科技有限公司
   公网安备 42010602003536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12
滇 ICP 备 202000976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