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应急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有关要求,为规范我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认可对象
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二、资质认可程序
(一)申请
1.窗口受理。受理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曙光中路1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一楼行政许可办证厅;接件窗口电话:0871-68025611,业务咨询电话:0871-68025596;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通过补正可以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送《补正材料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鉴于目前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现场评审时间另行通知,现场评审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许可
对审查合格的机构,在省应急厅网站予以公告,公开有关信息,颁发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五)送达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许可结果送达。
三、有关要求及说明
(一)申请人要认真学习、了解并掌握《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知悉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
(二)申请人所提交的资质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有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各有关机构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应急﹝2019﹞52号)文件有关要求规范执业,并将所承接的业务在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综合信息平台中进行告知。
(五)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推进安全防范和复工复产措施〉的通知》(应急厅函﹝2020﹞43号)精神,疫情防控期间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疫情防控结束。
附件: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办事指南
2.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书、变更申请表
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书、变更申请表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