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西双版纳曼列橡胶有限公司诉景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生产安全事故、资质、免责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不应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完成,不因其违法行为而免除其安全生产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西双版纳曼列橡胶有限公司
被告:景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7日,曼列橡胶公司将仓库改扩建项目发包给个体施工队老板李永保(合同由其妻李丽容签订)。2015年2月13日上午11:14时左右,李永保带领手下的工人正在曼列橡胶公司成品仓库屋顶安装左上角水槽(该水槽距离地面高为6米)。当吊车把水槽吊到指定位置后,就松了钩去进行其他作业。工人蒋树良(死者)在水槽摆好后,发现水槽衔接有些错位,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就用手去拉水槽的一头,拉了几下后,水槽的另一头滑落到地面。同时,蒋树良的身体被滑落的水槽从6米高处拖曳向下,坠落到了基坑,当场死亡。景洪市安监局认为曼列橡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景)安监管罚〔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曼列橡胶公司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曼列橡胶公司认为发包改扩建项目和更换水槽不是一个工程,不应捏拢处罚,故诉至法院。
【处理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
景洪市安监局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具有法定处罚职责,故景洪市安监局作出本案行政处罚主体合法。曼列橡胶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将公司仓库的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李永保施工队进行施工,对安全事故的发生亦应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关于曼列橡胶公司提出涉案工程的承包方系云南九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意见,本案涉及的工程承包合同书的承包方(乙方)虽书写为“云南九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但该合同乙方仅有“李丽容”签字,并未加盖云南九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印章。而李永保在景洪市安监局对其询问时,也承认其施工队无施工资质,如有工程就临时挂靠有资质的公司,现手续并未完备,故该意见并不成立。关于曼列橡胶公司提出其并非制作安装(吊装)水槽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意见,发生本案安全事故的根源正在于曼列橡胶公司将其新产品加工厂改扩建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李永保施工队的违法承包行为,曼列橡胶公司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得以免除其安全生产责任,其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关于曼列橡胶公司提出听证程序违法的意见,经查,景洪市安监局提交的证据能证实景洪市安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充分听取了拟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该意见亦不成立。关于曼列橡胶公司提出处罚过重的意见,经审查,造成一人死亡属于一般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景洪市安监局作出的处罚数额并无不当。
【案件评析】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适用
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该规定的本义并不在于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出租或者发包行为,而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发包或出租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方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若如本案中的原告一样违法了本规定,其导致的结果就是发包行为违法,而且本身还应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是发包或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能当然免除其责任,还应尽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
【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