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应急管理典型案例之二

发布时间:2019-11-12 08:58:00

【标题】

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事故性质认定

【要旨】

生产行为引发的火灾应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而非火灾事故

【基本案情】

原告: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一: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被告二: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4日凌晨4时36分许,在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和甸营社区的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发生酒精燃爆事故,云南省人民政府组织省安监局、省安全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交运厅等部门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的性质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确认,事故系东盟联丰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购买食用酒精在抽卸作业过程中酒精发生泄漏燃烧、引燃酒精至储罐发生燃爆、酒精燃爆导致人员伤亡并引燃周边易燃物品导致事故灾害扩大。原告中保联诚公司因未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及保安服务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职;未有效督促派驻保安严格执行单位的规章制度;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对市场存在的危险源和火险隐患进行有效检查和管理;当班保安存在在危险物品和危险装置邻近区违规用火引燃泄漏酒精的违法行为,被市安监局于2016年2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原告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省安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省安监局经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安监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火灾事故可以在多种时候、多种原因引发,比如自然灾害或者日常生活中不注意用火用电安全等。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类是根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划分,在20类标准中火灾是第8类。本案就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发生的火灾事故,故,本案是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被告市安监局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和责任主体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故被告市安监局行政主体资格适格,具有执法权限。省安监局是市安监局的上一级监督管理机关,对市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复议的职权。被告市安监局及省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作出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行为,适用法律正确。

【案件评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本案中虽然最终形成的是火灾事故,但本案火灾的原因是系东盟联丰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购买食用酒精在抽卸作业过程中酒精发生泄漏燃烧、引燃酒精至储罐发生燃爆,依然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的作业行为所引起的,故将其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不应将其认定为火灾事故。

 

【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公报案例1篇普通案例308篇 )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地方法规/文件1篇 普通案例58篇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三、《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附件列表:

矿山救援规程.doc

规程编制说明.doc

附件列表:

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zip

附件列表:

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列表:

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列表:

云南省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 深化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列表:

关于征求云南省工贸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意见的函.pdf

附件列表:

关于征求《云南省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三级动态巡查、四级动态预警机制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函.doc

云南省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三级动态巡查、四级动态预警机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