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继续深化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
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继续深化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4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毛金龙,0871-68371019。)
继续深化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动工贸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有效实施,有效防范化解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264号)部署,结合《云南省工贸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深化工贸行业专项整治开展百名专家查大风险防大事故百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应急函〔2019〕116号)要求和我省金属冶炼企业实际,省应急厅决定于2019年在全省继续深化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刻汲取近期系列事故教训,以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为载体,继续深化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深入推动工贸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有效实施,全面提升金属冶炼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能力,彻底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安全生产保障。
二、工作时间及范围
从即日起至11月底,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应急厅〔2019〕17号)中冶金行业(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大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有色行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大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继续深化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工作,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增加使用高炉、中(工)频炉、冲天炉等开展铸造的企业。
三、工作任务
(一)继续着力严格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着力强化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1)继续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即主要负责人向全体职工、应急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作安全生产承诺,在公司显著位置公开,并报属地应急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
(2)继续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双报告”制度,即主要负责人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就安全生产履责情况进行述职,接受广泛监督。
2.着力健全完善和强化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健全完善以主要负责人履责为核心,以企业一线班组、重点岗位为关键环节,覆盖企业各层级、各部门、各类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协作人员等)的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任人员、责任内容、责任范围、落实标准、公示公告、教育培训、监督考核、奖惩措施“八明确”,构建人人尽职尽责,环环相扣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二)继续着力全面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和设备设施方面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消除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安全管理方面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2)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3)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4)涉高温熔体吊运作业有关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尤其是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6)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行。
(7)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未经安全条件论证。
(8)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没有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未按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9)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2.行业和专项类方面
(1)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界定的冶金、有色行业类以及有限空间作业和粉尘涉爆类重大事故隐患。
(2)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3)煤(燃)气柜(罐)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4)煤(燃)气区域未按照标准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划分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
(5)生产、储存、使用煤(燃)气的企业在可能发生煤(燃)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燃)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煤(燃)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6)煤(燃)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煤(燃)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总管切断阀或可靠的隔断装置。
(7)煤(燃)气管道未设置低压检测报警和快速切断装置,助燃空气管道未设置泄爆膜。
(8)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9)煤气隔断装置
①眼镜阀(盲板阀)隔断装置不符合以下“6个必须”:
按煤气由高压到低压流向,眼镜阀(盲板阀)前必须设置关闭阀(蝶阀);在操作眼镜阀(盲板阀)时必须确保关闭阀(蝶阀)可靠关闭;相关阀门及现场控制箱电气设备选型必须符合电气防爆安全要求(EXdⅡBT4及以上);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能熟练操作;作业人员必须佩戴有效空气呼吸器且有专人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进行监护的情况下才能现场作业;相应的中控室或煤防站必须至少配备2套空气呼气器,并保证其压力在200bar(20Mpa)以上,相关人员能正确迅速使用。
②水封隔断装置不符合以下“16个必须”
煤气水封的给水管必须设置为U型水封型式;其水封高度必须不小于煤气水封的有效高度(以mm水柱计,计算压力加500mm,下同);与煤气水封相连的煤气水平管道的管底内壁与水封底部水平管道的管顶内壁的高差,必须大于等于煤气水封的有效高度再加300mm以上;溢流水管管底内壁与水封底部水平管道的管顶内壁的高差,必须不小于煤气水封的有效高度;关闭阀(蝶阀)必须置于待隔断煤气设施、系统的煤气压力侧;关闭阀(蝶阀)和煤气水封之间必须设置放散管;给水阀门必须有醒目的开、关标志;煤气水封必须具有可靠的水位保持功能;必须设置有直观的液位指示或观察装置;煤气水封的底部应设有排水口,排水必须通过连接的煤气排水器排出;溢流水管的溢流排水必须通过煤气排水器排出,并直观可见;在对煤气水封充水前,必须确认关闭阀关闭到位;在充满水出现溢流后,必须关闭给水阀进行水位保持试验;在“隔断”期间,必须经常确认水封的水位保持正常;必须经常检查确认煤气排水器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必须确保极端天气(如冰冻)或特殊状态水封安全可靠。
(10)煤(燃)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11)涉及煤(燃)气的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氧含量、一氧化碳、易燃易爆及其他毒害气体浓度等不符合标准要求。
(12)带煤(燃)气作业或在煤(燃)气设备上动火没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13)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没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未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
(14)高炉炉壳长期采用外部打水冷却维持生产。
(15)高炉炉基积水或设置排水明沟。
(16)未使用热电偶对整个高炉炉底进行自动、连续测温,其结果未正确显示于中控室(值班室)。
(17)采用强制通风冷却炉底时,炉基温度高于250℃;无备用鼓风机,鼓风机运转情况未显示于高炉中控室;采用水冷却炉底时,炉基温度高于100℃。
(18)未制定或严格执行转炉、电弧炉漏入冷却水严禁动炉处置规定或方案。
(19)高炉风口、铁口、渣口、排铅孔等部位泄漏煤气且未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20)承载金属熔体或液渣的器具(包、罐、盆等)违规改造。
(21)用于承载铁水、钢水、铁合金、工业硅、高钛渣以及其他金属熔体和液渣的器具(包、罐、盆等)未按照耐火材料的特性烘烤到位,未有效去除耐火材料所含的游离水、结晶水等。
(22)脱氧合金化过程未制定或严格执行脱氧剂(碳粉、碳化硅、含铝硅的复合脱氧剂等)加入操作规程,或脱氧剂未与钢水充分接触反应即吊运或开浇。
(23)涉及高温熔体作业的员工未经针对性安全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合格上岗作业。
(24)用于铁合金、工业硅或高钛渣冶炼的电炉炉内冷却构件漏水未立即停炉处理。
(25)用于铁合金、工业硅或高钛渣冶炼的电炉的水冷构件未设流量、温度极限指示及警报器。
(26)用于铁合金、工业硅或高钛渣冶炼的电炉的通水胶管未用石棉包裹。
(27)冷却水漏入炉内盲目抢修、强行复产。
(28)吊运金属熔体和液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第5部分:铸造起重机》(JB/T7688.5-2012)要求,或未经定检合格;使用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处理。
(29)磨煤机入口、布袋收粉器出口、煤粉仓内未设置O2和CO含量在线监测装置及报警装置;磨煤机出口烟气和煤粉混合物、煤粉仓、喷吹罐等处未设置温度监控及报警装置。
(30)磨煤机、布袋收粉箱体、煤粉仓等关键部位未设紧急连续惰化装置。
(31)检查评定的其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复产复工方面
(1)涉及停产复工的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复产复工前未组织专业部门和人员制定安全复产方案,或未认真开展风险分析,对生产设备设施和各工作岗位进行全面隐患排查,未组织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对本专业和责任区域满足安全复产条件逐项签字确认,坚决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未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常识、岗位操作基础知识、安全操作基本要求和设备规程等方面的再教育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尤其是未对新招录、转岗和农民工上岗前的专门培训,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3)未组织制定和完善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未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和检查,确保物资充足、设备完好。
(4)未对涉煤气(燃气)作业装置及区域、涉高温熔体作业装置及环境、涉有限空间作业的条件、涉检维修作业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严格安全管控,实施逐级签字确认,狠抓责任措施落实到位。
(5)高炉降料面停炉作业、高炉(热风炉)炉内扒炉作业、高炉开炉复产作业未编制切实有效安全控制措施并经各专业负责人会审论证审批。
(6)在复产复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复产复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未实行全过程安全条件确认制度,未做到不具备安全条件坚决不恢复生产的要求。
(7)凡被责令停产整顿或长期停产停工需要复产复工的钢铁产能,在复产复工前未经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意见即擅自恢复生产。
4.检维修方面
(1)检维修作业前尤其是涉煤气、有限空间、交叉作业、高温熔体作业的,未制定检维修方案,或已制定的方案未经风险分析、论证审核、公司审批、安全交底和作业条件安全确认等。
(2)作业现场未进行在岗监护和安全管控。
(3)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的相关方作业。
(4)相关工程层层转包。
(5)未制定切合实际的应急处置预案或措施。
5.相关方管理方面
(1)金属冶炼企业未按规范程序与相关方签订服务协议(合同),服务协议(合同)未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金属冶炼企业未将相关方纳入统一管理,未对相关方资质及人员的安全从业资格实施审查,未进行书面安全交底,未对相关方作业行为进行安全管理。
(2)使用的相关协作方尤其是涉民用爆破、危险物品、物流运输、高处作业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
(3)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方未制定或落实满足所服务单位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或未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应急方面教育培训条件,无专职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4)需实施爆破作业的,未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规范开展爆后检查,未使用“单炮单响”、“双雷管保险”爆破作业。
(三)继续着力深入推进金属冶炼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1.深刻认识重要意义。进一步深刻认识双重预防机制是通过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将各类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杜绝和减少事故隐患的重要作用和意义;通过认真排查风险管控过程中出现的缺失、漏洞和风险控制失效环节,坚决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
2.摸清金属冶炼企业底数。按照《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在原摸底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底数,健全完善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建立动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监管基础台账》(附件1),于4月30日前报送至省应急管理厅。
3.摸清高风险源点底数。按照《云南省工贸行业安全风险判别标准》,重点摸清有关金属冶炼企业相关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存在高风险源点底数,建立《金属冶炼企业高风险源点清单》(附件2);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督促有关金属冶炼企业按照《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云安监管〔2017〕52号),全面辨识摸清本企业的危险源和安全风险点底数,并建立相关台账。
4.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督促各金属冶炼企业依据《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开展双重预防机制的建设、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工作;要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重要内容,强化全员有效参与,并与企业的绩效考核挂钩;要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规范运行为载体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促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机融合,坚决杜绝“两张皮”。
5.建成示范企业。指导驰宏会泽公司、驰宏资源公司、西南铜业公司、云铜锌业公司和玉溪新兴钢铁公司等5户企业建成省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机制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融合运行示范企业;督促中铜、昆钢、云锡等企业积极发挥央企和省属企业模范带头作用,全面启动双体系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融合建设;积极引导安全基础条件较好、主要领导安全意识较高的玉昆钢铁、呈钢钢铁、凤凰钢铁等企业以安全标准化等级提升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并同步启动双体系与安全标准化融合建设工作。
(四)继续着力实施金属冶炼企业分级分类监管
按照《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辖区内金属企业安全风险等级情况,结合年度工作部署,制定差异化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开展分级分类监管,重点检查红、橙级金属冶炼企业。
(五)继续着力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按照《云南省2019年利用安全生产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云应急办〔2019〕14号),严格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及安全标准的工艺、装备和产能,推动不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标准的金属冶炼产能退出市场,在铁合金(硅冶炼)企业推行自动上料系统,逐步淘汰人工上料方式,支持和推动钢铁行业化解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改阶段(7月底前)
1.各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于4月30日前将本《工作方案》传达到属地每一户金属冶炼企业,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要着力让金属冶炼企业充分认识继续深化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的重要意义,督促其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深化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有关企业工作方案由各地规定时限向县级应急管理局报备。不涉及此项工作的地区,要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加盖公章后报送至省应急管理厅。
2.各有关金属冶炼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对照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深入推进双重预防机制构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落后及禁止使用的工艺装备和产能等工作任务,突出查大风险防大事故的总体要求,扎实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对查出的各类问题和隐患尤其是高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到位。有关金属冶炼企业要与2019年7月底将本单位继续深化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自查自改工作总结报属地应急管理局。对开展相关工作存在困难的企业,鼓励其聘请责任心强,专业能力突出的专家辅助指导开展有关工作。
(二)督促整改阶段(9月底前)
1.县级应急管理局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组织对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逐一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公开曝光并挂牌督办,督促企业切实落实继续深化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各项工作任务。鼓励专业技术力量薄弱的地区,通过购买专家服务的形式提供技术支撑。
2.各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本地区继续深化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开展情况负总责,根据各地区实际,自行确定督查和执法检查县(市、区)及有关重点高风险金属冶炼企业比例和内容,及时跟踪督导、收集汇总相关信息资料、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位。
(三)验收总结阶段(11月底前)
1.从10月份开始,各州、市州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对本地区继续深化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各项工作进行验收,并于11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防范报告》、《金属冶炼企业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验收表》(附件3)和《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进展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至省应急管理厅。
2.省应急管理厅将对所有正常生产的钢铁企业组织全覆盖执法检查,并随机执法抽查部分重点金属冶炼企业。
(四)巩固提高阶段(12月开始)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进一步督促金属冶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取得的工作成果,防止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失控、事故隐患“回潮”“反弹”,为2020年工贸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圆满“收官”奠定坚实基础
2.要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针对岁末年初安全生产规律特点,时刻保持高度警醒,盯紧盯牢盯死煤气、高温熔体、检维修、停复产、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以及岁末年初、极端天气、临近春节等重点时段,进一步抓紧抓实安全风险防控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力以赴做好事故防范工作,确保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继续深化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分解细化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做好动员部署,强化跟踪问效和督查督办,确保落实工作责任,推动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
(二)坚持统筹结合。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是强化工贸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有效实施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结合实际,将继续深化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与深化工贸行业专项整治开展百名专家查大风险防大事故百日专项行动、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等专项整治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和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有机结合,做到统筹兼顾、协调推进、注重实效。
(三)坚持宣教引导。各金属冶炼企业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报纸等传媒介质,结合“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广泛宣讲和培训工业企业煤(燃)气、高温熔体、有限空间作业等安全知识,播放典型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提高广大职工对职业危害的认识,提升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能力,引导教育广大职工增强风险意识,推动形成防范化解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的共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通过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进行监督,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严格监管执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执法在推动工作落实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百日专项行动“六个一律”;对存在《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提请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形成有力震慑。
(五)严肃责任考核。继续深化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2019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重点内容,将按组织领导、安排部署、监管执法、信息报送以及事故控制等分项指标进行考核;省应急管理厅将不定期对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督导、调度,并结合各类督查检查反馈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予以通报。
附件:1.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监管基础台账
2.金属冶炼企业高风险源点清单
3.金属冶炼企业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验收表
4.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进展情况汇总表
5.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云应急〔2019〕27号
附件1
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监管基础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填表日期:2019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地址 |
行业分类 |
主要产品 |
主要生产设备 |
企业 规模 |
从业人数 |
职工 人数 |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法人) |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
企业生产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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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手机 |
姓名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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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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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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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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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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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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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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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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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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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本表由各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于4月30日前汇总上报省应急管理厅;2.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T 4754-2017)中大类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规定的类别名称。3.主要生产设备按高炉*个×*m3,转(电)炉*个×*吨,*个×*KVA等填写,*代表数字。4.企业规模按《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填写;5.从业人数指年度内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员(固定工和零时工),职工人数指年度在册的人数;6.企业状态填写正常生产或停产。
附件2
金属冶炼企业高风险源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填表日期:2019年 月 日
序号 |
高风险源点 |
存在风险 |
管控措施 |
管控责任单位 |
所在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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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本表由各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于5月30日前汇总上报省应急管理厅;2.高风险源点填报具体风险部位、场所、设施设备等;3.管控责任单位填报高风险源点所在的企业名称;4.所在详细地址填报为企业内部具体地址。
附件3
金属冶炼企业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验收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填表日期:2019年 月 日
企业名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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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类别 |
验收项目 |
验收结果 |
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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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严格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实施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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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实施了“双报告”制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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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八明确”健全完善和强化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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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全面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安全管理方面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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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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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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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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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高温熔体吊运作业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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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尤其是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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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行。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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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未经安全条件论证。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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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没有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未按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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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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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和专项类方面 |
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界定的冶金、有色行业类以及有限空间作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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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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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燃)气柜(罐)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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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燃)气区域未按照标准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划分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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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使用煤(燃)气的企业在可能发生煤(燃)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燃)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煤(燃)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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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燃)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煤(燃)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总管切断阀或可靠的隔断装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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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燃)气管道未设置低压检测报警和快速切断装置,助燃空气管道未设置泄爆膜。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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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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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隔断装置符合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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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燃)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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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煤(燃)气的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氧含量、一氧化碳、易燃易爆及其他毒害气体浓度等不符合标准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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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煤(燃)气作业或在煤(燃)气设备上动火没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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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没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未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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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炉壳长期采用外部打水冷却维持生产。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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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炉基积水或设置排水明沟。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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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热电偶对整个高炉炉底进行自动、连续测温,其结果未正确显示于中控室(值班室)。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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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强制通风冷却炉底时,炉基温度高于250℃;无备用鼓风机,鼓风机运转情况未显示于高炉中控室;采用水冷却炉底时,炉基温度高于100℃。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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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或严格执行转炉、电弧炉漏入冷却水严禁动炉处置规定或方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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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风口、铁口、渣口、排铅孔等部位泄漏煤气且未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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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载金属熔体或液渣的器具(包、罐、盆等)违规改造。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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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承载铁水、钢水、铁合金、工业硅、高钛渣以及其他金属熔体和液渣的器具(包、罐、盆等)未采用烘烤器按照耐火材料的烘烤曲线烘烤到位,未有效去除耐火材料所含的游离水、结晶水等。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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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氧合金化过程未制定或严格执行脱氧剂(碳粉、碳化硅、含铝硅的复合脱氧剂等)加入操作规程,或脱氧剂未与钢水充分接触反应即吊运或开浇。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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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高温熔体作业的员工未经针对性安全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合格上岗作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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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铁合金、工业硅或高钛渣冶炼的电炉炉内冷却构件漏水未立即停炉处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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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铁合金、工业硅或高钛渣冶炼的电炉的水冷构件未设流量、温度极限指示及警报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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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铁合金、工业硅或高钛渣冶炼的电炉的通水胶管未用石棉包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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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却水漏入炉内盲目抢修、强行复产。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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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运金属熔体和液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第5部分:铸造起重机》(JB/T7688.5-2012)要求,或未经定检合格;使用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处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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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煤机入口、布袋收粉器出口、煤粉仓内未设置O2和CO含量在线监测装置及报警装置;磨煤机出口烟气和煤粉混合物、煤粉仓、喷吹罐等处未设置温度监控及报警装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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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煤机、布袋收粉箱体、煤粉仓等关键部位未设紧急连续惰化装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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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煤(燃)气关键区域未设置检测报警仪,管道未设置低压检测报警和快速切断装置,助燃空气管道未设置泄爆膜。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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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产复工方面 |
涉及停产复工的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复产复工前未组织专业部门和人员制定安全复产方案,或未认真开展风险分析,对生产设备设施和各工作岗位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坚决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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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常识、岗位操作基础知识、安全操作基本要求和设备规程等方面的再教育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尤其是未对新招录、转岗和农民工上岗前的专门培训,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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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组织制定和完善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未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和检查,确保物资充足、设备完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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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涉煤气(燃气)作业装置及区域、涉高温熔体作业装置及环境、涉有限空间作业的条件、涉检维修作业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严格安全管控,实施逐级签字确认,狠抓责任措施落实到位。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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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降料面停炉作业、高炉(热风炉)炉内扒炉作业、高炉开炉复产作业未编制切实有效安全控制措施并经各专业负责人会审论证审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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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产复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复产复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未实行全过程安全条件确认制度,未做到不具备安全条件坚决不恢复生产的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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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被责令停产整顿或长期停产停工需要复产复工的钢铁产能,在复产复工前未经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意见即恢复生产。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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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维修方面 |
检维修作业前尤其是涉煤气、有限空间、交叉作业、高温熔体作业的,未制定检维修方案,或已制定的方案未经风险分析、论证审核、公司审批、安全交底和作业条件安全确认等。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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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场未进行在岗监护和安全管控。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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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的相关方作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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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工程层层转包。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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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切合实际的应急处置预案或措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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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管理方面 |
金属冶炼企业未按规范程序与相关方签订服务协议(合同),服务协议(合同)未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金属冶炼企业未将相关方纳入统一管理,未对相关方资质及人员的安全从业资格实施审查,未进行书面安全交底,未对相关方作业行为进行安全管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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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相关协作方尤其是涉民用爆破、危险物品、物流运输、高处作业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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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方未制定或落实满足所服务单位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或未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应急方面教育培训条件,无专职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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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实施爆破作业的,未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规范开展爆后检查,未使用“单炮单响”、“双雷管保险”爆破作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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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深入推进金属冶炼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
召开构建双重预防机制会议,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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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等级 |
□红 □橙 □黄 □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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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预防机制的构建和深化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重要内容,强化全员有效参与,与企业的绩效考核挂钩。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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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工作。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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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运用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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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规范运行为载体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促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机融合,做到“写我所做、做我所写、记我所做”,杜绝“两张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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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着力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及安全标准的工艺、装备和产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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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铁合金(硅冶炼)企业推行自动上料系统,逐步淘汰人工上料方式。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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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条钢”死灰复燃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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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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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金属冶炼企业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2.请对所有的金属冶炼企业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逐一开展验收,其中不涉及项请填写不涉及。3.请在情况说明中填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落实情况,必须明确整改完成情况;若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必须限期消除,并报省应急管理厅。4.本表由各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于11月15日前汇总上报省应急管理厅,相关数据详实准确。
附件4
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进展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填表日期:2019年 月 日
行业 领域 |
应 验 收 |
已 验 收 |
验 收 率 |
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企业数 |
安全风险分级情况 |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行政处理 |
问责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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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级 |
橙级 |
黄级 |
蓝级 |
一般隐患 |
整 改 率 |
重大隐患 |
整 改 率 |
关闭 取缔 |
停产 整顿 |
处罚罚款 |
追究 刑 责 |
联合 惩戒 |
约谈 |
通报 |
党政纪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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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 |
已整治 |
排查 |
已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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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
户 |
% |
户 |
户 |
户 |
户 |
户 |
项 |
项 |
% |
项 |
项 |
% |
户 |
户 |
户 |
万元 |
人 |
户 |
个 |
个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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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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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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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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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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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本表由各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于11月15日前汇总上报省应急管理厅,相关数据详实准确。
附件列表:
附件列表:
附件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化工安全仪表系统指导意见.docx
附件列表: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查大风险防大事故百日行动的通知.doc
附件列表:
附件列表: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警示通报(云安办发电〔2019〕8号).pdf
附件列表: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PDF
附件列表:
附件1: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所属事业单位2019年公开招聘计划表.xlsx
附件列表: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深化工贸行业专项整治开展百名专家查大风险防大事故百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应急函〔2019〕116号.pdf
附件列表: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利用安全生产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云应急办〔2019〕14号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利用安全生产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附件列表: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工贸行业201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pdf
附件列表: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云南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云安〔2019〕3号).pdf
附件列表: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