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情况通报的通知
2019-03-19 15:18:00     来源:

云南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情况通报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安委办函〔2019〕1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持续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整治,立即组织开展零售经营许可“回头看”。各地要结合《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云安监管〔2018〕42号),立即组织开展一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情况“回头看”。各县(市、区)要对已颁发许可证的零售店(点)100%重新进行现场核查,不得委托乡镇实施。凡属“两关闭”范围内,一律依法撤销、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坚决关闭取缔。省安委办将适时对“回头看”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对监管责任不落实、仍存在“下店上宅”情况的,将通报同级监察部门进行追责。

二、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打非”责任,组织公安、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等工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发现涉黑涉恶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深刻汲取教训,严禁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周边燃放活动。2018年通海县“215”较大事故和今年官渡区“204”事故均为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附近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各地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常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周边必须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禁止燃放等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店外随意堆放烟花爆竹,严禁在经营场所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在销售旺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须安排专人对其经营场所周边进行不间断巡查,及时消除违规燃放等安全隐患。

四、落实责任,加快推进烟花爆竹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各地要按照全省烟花爆竹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部署,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序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改造,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严厉查处销售储存超标、违禁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长期零售店加快“1+3+5”大检查长效机制系统信息申报进度,抓紧安装符合要求的视频监控设施,积极推广使用符合安全条件的安全储存仓、可拆装板房,到2020年要全面杜绝使用帐篷搭建的销售点。

请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至基层相关部门及有关企业。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3月15

(联系人及电话:李程,087168025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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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沧凤庆事故情况的通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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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化工安全仪表系统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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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查大风险防大事故百日行动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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