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
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云安办〔2019〕7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企业:
当前,我省非煤矿山企业逐渐复工复产,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要求,深刻汲取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旗银漫矿业公司“2·23”重大运输安全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夯实非煤矿山安全基础,有效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责任意识
各地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严格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规定,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深刻汲取“2·23”事故教训,克服麻痹侥幸心理和盲目乐观情绪,紧紧围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这条主线,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危机意识,以极端认真负责态度和严实作风,履职尽责、真抓实干,对本地区非煤矿山企业开展系统排查,切实扎牢制度笼子,着力解决安全生产基础性、根源性问题,坚决整治“安全法规制度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部署任务不落实”等顽疾痼症,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事故,严防发生一般事故,确保全国“两会”等重点时段安全防范措施有效,确保全省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突出重点环节,坚决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典型事故
(一)严格防范井下跑车坠罐事故。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设置斜坡道安全设施。井下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严禁采用干式制动器,必须购买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原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禁止使用的淘汰落后产品;严禁私自改装或非法购买非矿用井下运人车辆;严禁在非人员运输巷道运输人员;严禁超员超载超速运输人员。矿山竖井、斜井提升设备必须使用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并满足安全要求。竖井提升必须确保防坠罐措施安全可靠,斜井必须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一坡三挡”应可靠有效,斜井人车要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要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严禁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和物料。
(二)严格防范中毒和窒息事故。地下矿山必须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确保主要通风机能够实现反风,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要为每一名入井人员配备呼吸自救器,为每个班组配备不少于2台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凡是未配备达标的一律停产整顿。地下矿山生产企业要在上半年组织开展一次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复工复产企业要在复工复产前组织开展一次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严禁发生事故后盲目施救。
(三)严格防范冒顶坍塌事故。地下矿山要加强顶板管理,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回采和掘进作业前,必须“敲帮问顶”,清理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发现大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井下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以及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并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开展实时在线监测。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隔离设施,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严禁人员进入塌陷区和采空区。
(四)严格防范地下矿山火灾事故。严禁使用非阻燃的动力线、照明线、输送带、风筒等设备设施。严格落实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动火作业;严禁违规使用电器;严禁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要强化井下油品管理,凡井下存在油品的,必须单独存放并确保消防设施安全可靠。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并有足够可用的消防用水。要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严格防范透水淹井事故。严格落实地面防洪、井下探放水、防排水等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矿山井口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必须设置围堰等防淹井措施。报废的井筒、钻孔要及时封闭。井口和地表塌陷、裂缝区周围以及矿山废石堆场、矿石堆场有水患威胁地区,要通过开挖泄水沟渠、修筑防水堤坝、设置挡水围堤等方式及时治理。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水害防治制度,还未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的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立即配备。存在突(溃)水和突(溃)泥危险矿井,要立即停止井下生产作业,撤出井下人员。要确保排水系统健全,排水管网畅通,水泵出水口与排水管连接正常。井下水仓要确保由同类型的3台泵组成,工作水泵要确保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井筒内必须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确保任何一台水泵与两条排水管均能实现互联互通,且水泵与排水管网均处于完好状态,排水水泵必须采取双回路供电。
(六)严格防范边坡垮塌事故。露天矿山必须采用自上而下的分台阶(层)开采。作业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要定期对边坡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发现坍塌或滑落征兆,应立即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要强化监测监控,根据最终边坡特点建立边坡监测系统,有效防范高陡边坡和排土场垮塌。强化排土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 2005-2005),加强排土场(废石场)安全管理,严禁在排土场捡拾矿石。
(七)严格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尾矿库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严格按设计建设和运行,严禁尾矿坝堆积坡比陡于设计值,实行坝前均匀放矿,保持坝体均匀上升,确保干滩长度及安全超高满足防洪设计要求。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和《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对尾矿坝位移、干滩、外坡坡比、浸润线、排渗设施等关键参数进行监测和检查,建立完善的监测监控设施(系统)。
三、夯实安全基础,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
各级安委会要加大推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力度,督促矿山企业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全面辨识生产系统、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根据风险辨识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进行风险公告。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以风险分级管控为手段,以最高标准、最严措施全力抓好安全防范,切实提升日常安全管理水平。要结合风险分级管控要求,完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推行基层班组安全风险提示卡、看板管理、岗位安全操作描述确认等制度。所有矿用提升运输设备必须建立操作性强、可执行的安全管理制度,矿山专用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井下爆破、通风、供电、动火、外包单位管理和强制淘汰落后设备设施等环节落实管控措施。各级安委会要对重点矿山进行督查检查。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强化监督检查,对重大隐患单位挂牌督办、公开曝光;对监管不力、隐瞒不报等造成重大安全风险的,严肃追究责任。
四、开展专项整治,切实消除和减少重大安全隐患
坚持问题导向,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意见》为抓手,认真实施《云南省非煤矿山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在全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3月15日前,全省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本企业所属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选矿厂和排土场等进行一次全方位的拉网式安全检查,全面排查各生产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要重点突出提升运输系统排查,彻底查清斜坡道、斜井、竖井罐笼等关键设备底数和安全状况,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3月31日前将排查及整改情况报属地县(市、区)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报备表见附件)。
结合国家和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三项专项整治。一是深入开展地下矿山集中连片采空区专项整治,全面查清地下矿山采空区现状的基础上,重点治理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地表居民居住安全的采空区,凡有采空区坍塌风险的,一律采取划定禁采区等措施对采空区进行治理。通过整治,确保地下矿山生产系统健全完善、风险防控措施有效、生产运行规范,并实行整治情况社会公示。二是深入开展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实行本地区尾矿库总量控制,确保自2019年起本地区尾矿库数量只减不增。6月底前对所有尾矿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按照“一库一策”要求扎实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建立“一库一档”尾矿库档案和风险管控措施。“头顶库”通过采取升级改造、下游居民搬迁等方式,提升“头顶库”安全度。严禁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和“头顶库”建设项目,严格限制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新建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或干式排尾。三是开展打击违法开采行为专项整治。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加大对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和案件线索移交机制,严格“黑名单”制度,在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和移送日常安全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问题线索的同时,对因严重违法行为导致的重大安全隐患,一律提请相关部门将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
五、织密监管网格,强化停产停建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管
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向县级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停产停建期间,矿山要强化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所有停产停建矿山必须有效封堵进入矿区(矿井)的道路、通道及废弃巷道,严防无关人员进入矿区(矿井)。地下矿山所有不封闭井口必须安排专人值守,确需入井从事检(维)修作业的,必须开启通风机,入井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露天矿山要划定警戒区域、切断场地电源、清除边坡危岩、完善排土场截排水设施等。尾矿库要确保坝体、排洪系统符合设计要求,降低库水位及排洪系统进水口高度、增大调洪库容。县级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矿山企业停产停建报告5个工作日内,应将停产、停建矿山函告公安机关停供火工品,并将停产停建矿山信息上报至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机关,由发证机关或审批机关定期在媒体公布停产停建矿山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停产、停建矿山发证机关或审批机关应将停产停建矿山纳入监管执法计划,定期开展执法检查。
县级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函〔2017〕19号)要求,规范停产停建和复工复产程序和标准,做好非煤矿山的复工复产工作,严防企业非法违规开采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对于申请复产复建的矿山,严格标准程序,强化隐患整改,开展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函告公安机关。对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通过复产验收,对未经复产验收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一律实施高限处罚。
六、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采掘承包作业安全管理
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管理非煤矿山采掘承包作业单位。承担矿山采掘施工作业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配备适合承包项目的工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发包单位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各地对矿山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必须同时检查承担该矿山采掘施工的作业单位,并严格执法。
七、强化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安委会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健全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和力量,检测维护救援技术装备,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演练,确保队伍、物资、装备和避难场所等准备到位。切实加强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和巡查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应急高效,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19年3月31日前报省安委办。
附件:非煤矿山矿山企业安全检查登记表
2019年3月1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其宽,0871-68025586)
附件
非煤矿山矿山企业安全检查登记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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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矿山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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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尾矿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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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选矿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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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排土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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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出的主要隐患和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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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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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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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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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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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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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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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企业3月份开展安全检查及问题和隐患整改后填报,于3月31日前报县级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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