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牵头调查部门是否能够变更

发布时间:2018-08-31 16:09:00

事故发生后牵头调查部门是否能够变更

 

案件基本情况:201612111452分左右,在某县C公司在学校学生宿舍及厕所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3万元。某县住建局发生事故后及时介入调查处理,县人民政府于1213日成立“12·11”伤亡事故调查小组,明确由县安监局牵头。

问题解析: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条等条款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事故调查牵头部门由县人民政府明确或变更,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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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援规程.doc

规程编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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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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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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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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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 深化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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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云南省工贸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意见的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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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云南省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三级动态巡查、四级动态预警机制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函.doc

云南省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三级动态巡查、四级动态预警机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