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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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急 云安发电〔2018〕2号 |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云南省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 深化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云南省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 深化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3月2日
(联系人及电话:毛金龙,0871-683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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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 深化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督促和引导金属冶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提升我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结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我省金属冶炼企业实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2018年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深化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以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为载体,继续深化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化解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通过淘汰禁用和落后工艺装备,规范安全管理,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彻底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通过深化金属冶炼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提升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和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T 4754-2017)中大类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规定的企业及烧结球团类企业,不含使用高炉、中(工)频炉、冲天炉等开展铸造的企业。
1.着力强化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1)继续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即主要负责人向全体职工、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作安全生产承诺,在公司显著位置公开,并报属地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
(2)继续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双报告”制度,即主要负责人向安全监管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就安全生产履责情况进行述职,接受广泛监督。
2.着力健全完善和强化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健全完善以主要负责人履责为核心,以企业一线班组、重点岗位为关键环节,覆盖企业各层级、各部门、各类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任人员、责任内容、责任范围、落实标准、公示公告、教育培训、监督考核、奖惩措施“八明确”,构建人人尽职尽责,环环相扣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和设备设施方面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消除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安全管理方面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2)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3)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4)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5)涉高温熔体吊运作业有关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6)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2.行业和专项类方面
(1)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界定的冶金、有色行业类以及有限空间作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2)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3)高炉炉壳长期采用外部打水冷却维持生产。
(4)高炉炉基积水或设置排水明沟。
(5)高炉炉底强制送风的炉基温度持续高于250度或水冷的炉基温度持续高于200度。
(6)未制定或严格执行转炉、电弧炉漏入冷却水严禁动炉处置规定或方案。
(7)高炉风口、铁口、渣口、排铅孔漏煤气且未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8)煤气隔断装置
①眼镜阀(盲板阀)隔断装置不符合以下“6个必须”:
按煤气由高压到低压流向,眼镜阀(盲板阀)前必须设置关闭阀(蝶阀);在操作眼镜阀(盲板阀)时必须确保关闭阀(蝶阀)可靠关闭;相关阀门及现场控制箱电气设备选型必须符合电气防爆安全要求(EXdⅡBT4及以上);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能熟练操作;作业人员必须佩戴有效空气呼吸器且有专人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进行监护的情况下才能现场作业;相应的中控室或煤防站必须至少配备2套空气呼气器,并保证其压力在200bar以上,相关人员能正确迅速使用。
②水封隔断装置不符合以下“16个必须”
煤气水封的给水管必须设置为U型水封型式;其水封高度必须不小于煤气水封的有效高度(以mm水柱计,计算压力加500mm,下同);与煤气水封相连的煤气水平管道的管底内壁与水封底部水平管道的管顶内壁的高差,必须大于等于煤气水封的有效高度再加300mm以上;溢流水管管底内壁与水封底部水平管道的管顶内壁的高差,必须不小于煤气水封的有效高度;关闭阀(蝶阀)必须置于待隔断煤气设施、系统的煤气压力侧;关闭阀(蝶阀)和煤气水封之间必须设置放散管;煤气水封的给水管必须设置为U型水封型式,其水封高度应不小于煤气水封的有效高度;给水阀门必须有醒目的开、关标志;煤气水封必须具有可靠的水位保持功能,并设置有直观的液位指示或观察装置;煤气水封的底部应设有排水口,排水必须通过连接的煤气排水器排出;溢流水管的溢流排水必须通过煤气排水器排出,并直观可见;在对煤气水封充水前,必须确认关闭阀关闭到位;在充满水出现溢流后,必须关闭给水阀进行水位保持试验;在“隔断”期间,必须经常确认水封的水位保持正常;必须经常检查确认煤气排水器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必须确保极端天气(如冰冻)或特殊状态水封安全可靠。
(9)承载金属熔体或液渣的器具(包、罐、盆等)违规改造。
(10)用于承载铁水、钢水、铁合金、工业硅、高钛渣以及其他金属熔体和液渣的器具(包、罐、盆等)未按照耐火材料的特性烘烤到位,未有效去除耐火材料所含的游离水、结晶水等。
(11)脱氧合金化过程未制定或严格执行脱氧剂(碳粉、碳化硅、含铝硅的复合脱氧剂等)加入操作规程,或脱氧剂未与钢水充分接触反应即吊运或开浇。
(12)涉及高温熔体作业的员工未经针对性安全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合格上岗作业。
(13)用于铁合金、工业硅或高钛渣冶炼的电炉炉内冷却构件漏水未立即停炉处理。
(14)用于铁合金、工业硅或高钛渣冶炼的电炉的水冷构件未设流量、温度极限指示及警报器。
(15)用于铁合金、工业硅或高钛渣冶炼的电炉的通水胶管未用石棉包裹。
(16)吊运金属熔体和液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第5部分:铸造起重机》(JB/T7688.5-2012)要求,或未经定检合格;使用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处理。
(17)磨煤机入口、磨煤机出口、布袋收粉器进口和内部、煤粉仓、仓式泵、喷吹罐等处未设置温度监控及报警装置;烟煤制粉系统未设O2含量在线监测装置及报警装置。
(18)磨煤机、布袋收粉箱体、煤粉仓等关键部位未设紧急连续惰化装置。
(19)使用煤(燃)气关键区域未设置检测报警仪,管道未设置低压检测报警和快速切断装置,助燃空气管道未设置泄爆膜。
(20)检查评定的其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复产复工方面
(1)涉及停产复工的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复产复工前未组织专业部门和人员制定安全复产方案,或未认真开展风险分析,对生产设备设施和各工作岗位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坚决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未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常识、岗位操作基础知识、安全操作基本要求和设备规程等方面的再教育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尤其是未对新招录、转岗和农民工上岗前的专门培训,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3)未组织制定和完善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未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和检查,确保物资充足、设备完好。
(4)未对涉煤气(燃气)作业装置及区域、涉高温熔体作业装置及环境、涉有限空间作业的条件、涉检维修作业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严格安全管控,实施逐级签字确认,狠抓责任措施落实到位。
(5)在复产复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复产复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未实行全过程安全条件确认制度,未做到不具备安全条件坚决不恢复生产的要求。
(6)凡被责令停产整顿或长期停产停工需要复产复工的钢铁产能,在复产复工前未经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意见即擅自恢复生产。
4.检维修方面
(1)检维修作业前尤其是涉煤气、有限空间、交叉作业、高温熔体作业的,未制定检维修方案,或已制定的方案未经风险分析、论证审核、公司审批、安全交底和作业条件安全确认等。
(2)作业现场未进行在岗监护和安全管控。
(3)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的相关方作业。
(4)相关工程层层转包。
(5)未制定切合实际的应急处置预案或措施。
1.进一步深刻认识双重预防机制是通过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将各类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杜绝和减少事故隐患的重要作用和意义;通过认真排查风险管控过程中出现的缺失、漏洞和风险控制失效环节,坚决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
2.双重预防机制的构建和深化要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重要内容,强化全员有效参与,并与企业的绩效考核挂钩。
3.要依据《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工作;要有效运用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要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规范运行为载体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促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机融合,做到“写我所做、做我所写、记我所做”,坚决杜绝“两张皮”。
1.依据2017年度金属冶炼企业专家会诊定性定量分级分类专项技术服务的初步成果,由省、州(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工作,逐一确定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等级情况,并公示。
2.按照《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辖区内金属企业安全风险等级情况,结合年度工作部署,制定差异化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坚持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动钢铁和电解铝等行业化解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坚决取缔非法企业,防止违规新增钢铁电解铝产能;深刻汲取河北、江苏、黑龙江、吉林以及我省砚山“3•20”较大事故和玉溪通海6个严肃问责案件教训,继续保持严厉打击“地条钢”高压态势,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产能及“僵尸”企业复产;强化安全生产条件,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及安全标准的工艺、装备和产能。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继续深化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各项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将有关职责分工如下:
省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做好严防已打击取缔“地条钢”、已化解钢铁产能企业“偷产”或复产,积极配合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和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等有关工作,于8月20日前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供我省现有的钢铁企业名单,负责督促企业做好依法处置淘汰类、落后类产能及设备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标准的金属冶炼产能实施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积极配合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等有关工作,于8月20日前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各地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并提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适时向各州(市)人民政府通报工作落实和人员履责情况;通过购买专家服务的形式,对所有的钢铁企业以及部分其他重点金属冶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组织各州(市)交互核验各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8〕6号)要求,抽调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专家组成工作组,于11月30日前完成对广东省交互核验确认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严格利用安全生产标准,依法依规推动钢铁和电解铝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配合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各项工作;将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金属冶炼企业抄送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政府“改搬关”提供决策支持,推动产业规划、结构调整、布局合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全省金属冶炼企业涉及的特种设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吊运金属熔体和液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第5部分:铸造起重机》(JB/T7688.5-2012)要求,有关吊具、钢丝绳及其附件和相关安全保护防护装置是否符合要求;督促企业全面消除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于8月20日前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总结和执法检查情况。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并全面消除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统筹推进深化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其他各项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并提请政府督查室同步介入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推动相关工作和责任落实;组织各级宣传部门利用电视、广播和新媒体等进行宣传报道;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以及长期停产的“僵尸”钢铁产能实施严格监控,组织对需要复工复产的钢铁产能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对到期仍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产能、企业实施依法退出、关闭等工作;及时按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材料。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结合贵州水城钢铁“1·31”和广东韶钢“2·05”两起临界重大煤气中毒事故教训,进一步深刻认识我省金属冶炼企业面临的严峻安全生产形势,把握好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的关系,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提请政府督查室对专项行动立项督查,组织宣传部门进行宣传报道。
2.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T 4754-2017),全面摸清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底数,分级建立安全监管台账和企业档案。
3.县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将本《工作方案》传达到属地每一家符合条件的金属冶炼企业;要深入企业现场宣讲,组织宣传部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跟踪宣传报道,让金属冶炼企业充分了解和掌握继续深化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的内容和重要意义,增强企业做好深化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的内生动力。
4.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于3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工作方案以及《州(市)金属冶炼企业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1)报送至省安委会办公室;不涉及此项工作的地区,要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加盖公章后报送至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将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列入2018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内容进行考核。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金属冶炼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对照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落后及禁止使用的工艺装备和产能、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运行和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规范使用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等工作任务,扎实组织开展自检自检,对查出的各类问题和隐患尤其是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真实有效的申报和整改,并填报《金属冶炼企业重点工作任务自查表》(附件2),于4月30日前将《金属冶炼企业重点工作任务自查表》报送到县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及时利用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系统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开展相关工作存在困难的企业,鼓励其聘请专家辅助指导开展有关工作。
2.对企业自检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彻底整改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承诺合理期限予以整改,一律不作为依据进行行政处罚。
3.各县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认真梳理本辖区《金属冶炼企业重点工作任务自查表》,建立金属冶炼企业主要问题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及时报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总后,于5月31日前将本地区《金属冶炼企业重点工作任务自查表》(附件2)、金属冶炼企业主要问题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汇总清单报送至省安委会办公室。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加大对金属冶炼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逐一对照《金属冶炼企业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执法检查表》(附件3)内容,严格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鼓励监管人员和技术能力偏弱的地区和部门通过购买专家服务的形式强化安全监管执法。
2.严格执行“九个一律”执法执纪措施:凡是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一律下达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凡是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一律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凡是自检自查自改不认真、不配合执法检查或限期内未整改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按上限实施行政处罚,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实施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凡是执法检查发现企业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有效控制、未按期淘汰有关禁止使用设备和工艺以及落后产能的,一律停产整顿并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责情况,严格依法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实施上限行政处罚,并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12号)规定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凡是存在非法行为、拒不整改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一律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凡违规新增钢铁产能或封停设备及“僵尸”企业擅自复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一律严格倒查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凡是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生产“地条钢”情况的,要按照《关于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7〕2306号)、《云南省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方案》(云府办明电〔2018〕8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强化措施 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安办发电〔2018〕3号)要求,一律及时报送相关部门打击、取缔和追责;凡是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合法合规企业,一律实施差异化监管,并督促其采取积极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实质性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措施,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和本质安全水平,防范事故发生;凡是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金属冶炼企业,一律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要求,从严查处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3.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金属冶炼企业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验收表》(附件4)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所有金属冶炼企业开展专项行动情况逐一逐项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组织行业专家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到位。
4.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于7月2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含政府立项督查、宣传部门开展宣传报道、监管执法等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金属冶炼企业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执法检查表》(附件3)、《金属冶炼企业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验收表》(附件4)、《州(市)级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5)报送至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组织专家组对各地、各企业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适时督查、抽查并通报。
1.从8月份开始,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组织州(市)际交互核验,由各有关州(市)组成核验组,聘请专家并邀请媒体参加,对被检州(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核验(具体分组安排见附件6)。各核验组要逐个核验被检州(市)钢铁企业,随机抽验部分其他金属冶炼企业(县(市、区)不少于1/3;钢铁企业多于2户的地区,其他金属冶炼企业数不少于3户;钢铁企业少于2户的地区,其他金属冶炼企业数不少于10户或总数)开展专项行动情况,并于9月30日前将核验工作总结、《金属冶炼企业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执法检查表》(附件3)、《金属冶炼企业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验收表》(附件4)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2.省安全监管局将所有的钢铁企业列入全年执法计划,并组织全覆盖执法检查,并随机执法抽查部分重点金属冶炼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排,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做好与湖北、广东的省际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互检工作,并按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材料,请有钢铁企业的州、市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
附件:
1.州(市)金属冶炼企业基本信息汇总表
2-1.金属冶炼企业重点工作任务自查表
2-2.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自查表
3-1.金属冶炼企业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执法检查表
3-2.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执法检查表
4-1.金属冶炼企业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验收表
5.州(市)级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
6.州(市)际交互核验分组安排表
州(市)金属冶炼企业基本信息汇总表
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填表日期: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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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地址 |
行业分类 |
主要生产设备 |
主要产品 |
设计产能 |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法人) |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
企业生产状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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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手机 |
姓名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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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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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
小类代码 |
类别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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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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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类代码 |
类别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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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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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类代码 |
类别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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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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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
小类代码 |
类别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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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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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类代码 |
类别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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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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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类代码 |
类别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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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T 4754-2017)中大类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规定的企业及烧结球团类企业,不含使用高炉、中(工)频炉、冲天炉等开展铸造的企业,请填写小类代码及类别名称。
2.主要生产设备按高炉*个×*m3,转(电)炉*个×*吨,*个×*KVA等填写,*代表数字。
3.企业生产状态按正常、停产填写,停产企业请在备注中注明停产日期,若停产企业近期有复产计划,请一并在备注中注明。
金属冶炼企业重点工作任务自查表
填表人: 填表时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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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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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作任务自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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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结果 |
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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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新增钢铁或电解铝产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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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条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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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化解产能或“僵尸”企业复产。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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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及安全标准的工艺、装备和产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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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严格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实施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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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实施了“双报告”制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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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八明确”健全完善和强化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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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全面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安全管理方面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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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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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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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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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高温熔体吊运作业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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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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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和专项类方面 |
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界定的冶金、有色行业类以及有限空间作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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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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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炉壳长期采用外部打水冷却维持生产。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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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炉基积水或设置排水明沟。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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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炉底强制送风的炉基温度持续高于250度或水冷的炉基温度持续高于200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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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或严格执行转炉、电弧炉漏入冷却水严禁动炉处置规定或方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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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风口、铁口、渣口、排铅孔漏煤气且未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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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隔断装置符合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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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载金属熔体或液渣的器具(包、罐、盆等)违规改造。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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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承载铁水、钢水、铁合金、工业硅、高钛渣以及其他金属熔体和液渣的器具(包、罐、盆等)未采用烘烤器按照耐火材料的烘烤曲线烘烤到位,未有效去除耐火材料所含的游离水、结晶水等。 |
□是 □否 |
|
||
|
脱氧合金化过程未制定或严格执行脱氧剂(碳粉、碳化硅、含铝硅的复合脱氧剂等)加入操作规程,或脱氧剂未与钢水充分接触反应即吊运或开浇。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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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高温熔体作业的员工未经针对性安全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合格上岗作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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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铁合金、工业硅或高钛渣冶炼的电炉炉内冷却构件漏水未立即停炉处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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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铁合金、工业硅或高钛渣冶炼的电炉的水冷构件未设流量、温度极限指示及警报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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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铁合金、工业硅或高钛渣冶炼的电炉的通水胶管未用石棉包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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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吊运金属熔体和液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第5部分:铸造起重机》(JB/T7688.5-2012)要求,或未经定检合格;使用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处理。 |
□是 □否 |
|
||
|
磨煤机入口、磨煤机出口、布袋收粉器进口和内部、煤粉仓、仓式泵、喷吹罐等处未设置温度监控及报警装置;烟煤制粉系统未设O2含量在线监测装置及报警装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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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磨煤机、布袋收粉箱体、煤粉仓等关键部位未设紧急连续惰化装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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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煤(燃)气关键区域未设置检测报警仪,管道未设置低压检测报警和快速切断装置,助燃空气管道未设置泄爆膜。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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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专家检查评定的其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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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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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产复工方面 |
涉及停产复工的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复产复工前未组织专业部门和人员制定安全复产方案,或未认真开展风险分析,对生产设备设施和各工作岗位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坚决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是 □否 |
|
|
|
未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常识、岗位操作基础知识、安全操作基本要求和设备规程等方面的再教育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尤其是未对新招录、转岗和农民工上岗前的专门培训,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
□是 □否 |
|
||
|
未组织制定和完善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未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和检查,确保物资充足、设备完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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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对涉煤气(燃气)作业装置及区域、涉高温熔体作业装置及环境、涉有限空间作业的条件、涉检维修作业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严格安全管控,实施逐级签字确认,狠抓责任措施落实到位。 |
□是 □否 |
|
||
|
在复产复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复产复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未实行全过程安全条件确认制度,未做到不具备安全条件坚决不恢复生产的要求。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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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被责令停产整顿或长期停产停工需要复产复工的钢铁产能,在复产复工前未经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意见即恢复生产。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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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维修方面 |
检维修作业前尤其是涉煤气、有限空间、交叉作业、高温熔体作业的,未制定检维修方案,或已制定的方案未经风险分析、论证审核、公司审批、安全交底和作业条件安全确认等。 |
□是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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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场未进行在岗监护和安全管控。 |
□是 □否 |
|
||
|
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的相关方作业。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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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工程层层转包。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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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切合实际的应急处置预案或措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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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深入推进金属冶炼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
召开构建双重预防机制会议,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
□是 □否 |
|
|
|
双重预防机制的构建和深化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重要内容,强化全员有效参与,与企业的绩效考核挂钩。 |
□是 □否 |
|
||
|
依据《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工作。 |
□是 □否 |
|
||
|
有效运用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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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规范运行为载体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促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机融合,做到“写我所做、做我所写、记我所做”,杜绝“两张皮”。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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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严重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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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请所有的金属冶炼企业认真对照内容进行自查和填报,不涉及项请填写不涉及,钢铁企业除填写本表外,还需填写附件2-2《钢铁企业自查表》。
2.企业若自查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请在情况说明中明确整改时限和具体安全措施。
3.相关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需在情况说明中填报具体工作开展情况,若填写不具体或无相应支撑材料视为未开展相关工作,一律予以行政执法。
4.凡企业自检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彻底整改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承诺合理期限予以整改,一律不作为依据进行行政处罚。
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自查表
填表人: 填表时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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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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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备(规格、数量) |
高炉(m3) |
转炉(吨) |
电炉(吨) |
煤气柜(万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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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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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结果 |
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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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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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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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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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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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熔融金属 |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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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
□是 □否 |
|
||||||
|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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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是 □否 |
|
||||||
|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
□是 □否 |
|
||||||
|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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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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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气 |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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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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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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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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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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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严重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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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为钢铁企业填写,填报要求执行附件2-1《金属冶炼企业重点工作任务自查表》要求。
金属冶炼企业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执法检查表
安全生产委员会(盖章) 检查单位: (盖章)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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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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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类别 |
执法检查项目 |
执法检查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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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新增钢铁或电解铝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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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条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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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化解产能或“僵尸”企业复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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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及安全标准的工艺、装备和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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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严格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实施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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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实施了“双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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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八明确”健全完善和强化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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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全面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安全管理方面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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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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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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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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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高温熔体吊运作业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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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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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和专项类方面 |
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界定的冶金、有色行业类以及有限空间作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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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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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炉壳长期采用外部打水冷却维持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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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炉基积水或设置排水明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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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炉底强制送风的炉基温度持续高于250度或水冷的炉基温度持续高于200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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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或严格执行转炉、电弧炉漏入冷却水严禁动炉处置规定或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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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风口、铁口、渣口、排铅孔漏煤气且未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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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隔断装置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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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载金属熔体或液渣的器具(包、罐、盆等)违规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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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承载铁水、钢水、铁合金、工业硅、高钛渣以及其他金属熔体和液渣的器具(包、罐、盆等)未采用烘烤器按照耐火材料的烘烤曲线烘烤到位,未有效去除耐火材料所含的游离水、结晶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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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脱氧合金化过程未制定或严格执行脱氧剂(碳粉、碳化硅、含铝硅的复合脱氧剂等)加入操作规程,或脱氧剂未与钢水充分接触反应即吊运或开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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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高温熔体作业的员工未经针对性安全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合格上岗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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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铁合金、工业硅或高钛渣冶炼的电炉炉内冷却构件漏水未立即停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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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铁合金、工业硅或高钛渣冶炼的电炉的水冷构件未设流量、温度极限指示及警报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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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铁合金、工业硅或高钛渣冶炼的电炉的通水胶管未用石棉包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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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运金属熔体和液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第5部分:铸造起重机》(JB/T7688.5-2012)要求,或未经定检合格;使用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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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磨煤机入口、磨煤机出口、布袋收粉器进口和内部、煤粉仓、仓式泵、喷吹罐等处未设置温度监控及报警装置;烟煤制粉系统未设O2含量在线监测装置及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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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煤机、布袋收粉箱体、煤粉仓等关键部位未设紧急连续惰化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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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煤(燃)气关键区域未设置检测报警仪,管道未设置低压检测报警和快速切断装置,助燃空气管道未设置泄爆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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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专家检查评定的其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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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产复工方面 |
涉及停产复工的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复产复工前未组织专业部门和人员制定安全复产方案,或未认真开展风险分析,对生产设备设施和各工作岗位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坚决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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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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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常识、岗位操作基础知识、安全操作基本要求和设备规程等方面的再教育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尤其是未对新招录、转岗和农民工上岗前的专门培训,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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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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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组织制定和完善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未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和检查,确保物资充足、设备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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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涉煤气(燃气)作业装置及区域、涉高温熔体作业装置及环境、涉有限空间作业的条件、涉检维修作业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严格安全管控,实施逐级签字确认,狠抓责任措施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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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产复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复产复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未实行全过程安全条件确认制度,未做到不具备安全条件坚决不恢复生产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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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被责令停产整顿或长期停产停工需要复产复工的钢铁产能,在复产复工前未经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意见即恢复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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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维修方面 |
检维修作业前尤其是涉煤气、有限空间、交叉作业、高温熔体作业的,未制定检维修方案,或已制定的方案未经风险分析、论证审核、公司审批、安全交底和作业条件安全确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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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场未进行在岗监护和安全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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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的相关方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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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工程层层转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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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制定切合实际的应急处置预案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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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着力深入推进金属冶炼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
召开构建双重预防机制会议,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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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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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预防机制的构建和深化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重要内容,强化全员有效参与,与企业的绩效考核挂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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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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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运用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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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规范运行为载体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促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机融合,做到“写我所做、做我所写、记我所做”,杜绝“两张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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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严重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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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表适用于各级和各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企业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2.请对所有的金属冶炼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其中不涉及项请填写不涉及,钢铁企业除填写本表外,还需填写附件3-2《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执法检查表》。
3.请在执法检查情况说明中填写限期整改、罚款、停产整顿等执法情况,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而未进行处罚的请予以详细说明。
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执法检查表
安全生产委员会(盖章) 检查单位: (盖章)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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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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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类别 |
检查项目 |
执法依据 |
执法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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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
|
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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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温熔融金属 |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
|
|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
同上 |
|
|
|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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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同上 |
|
|
|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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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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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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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 |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
同上 |
|
|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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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
同上 |
|
|
|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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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
|
|
其他严重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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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表适用于各级和各有关部门对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情况开展执法检查,除填写附件3-1《金属冶炼企业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执法检查表》外,还需填写本表。
2.必须对所有的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情况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
3.执法检查情况填写说明执行附件3-1填写要求。
金属冶炼企业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验收表
安全生产委员会(盖章) 验收单位: (盖章) 验收人员: 验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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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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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类别 |
验收项目 |
验收结果 |
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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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新增钢铁或电解铝产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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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地条钢”。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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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化解产能或“僵尸”企业复产。 |
□是 □否 |
|
||
|
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及安全标准的工艺、装备和产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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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严格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实施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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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实施了“双报告”制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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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八明确”健全完善和强化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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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着力全面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安全管理方面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
□是 □否 |
|
|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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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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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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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高温熔体吊运作业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
□是 □否 |
|
||
|
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是 □否 |
|
||
|
行业和专项类方面 |
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界定的冶金、有色行业类以及有限空间作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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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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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炉炉壳长期采用外部打水冷却维持生产。 |
□是 □否 |
|
||
|
高炉炉基积水或设置排水明沟。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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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炉炉底强制送风的炉基温度持续高于250度或水冷的炉基温度持续高于200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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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制定或严格执行转炉、电弧炉漏入冷却水严禁动炉处置规定或方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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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炉风口、铁口、渣口、排铅孔漏煤气且未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
□是 □否 |
|
||
|
煤气隔断装置符合要求。 |
□是 □否 |
|
||
|
承载金属熔体或液渣的器具(包、罐、盆等)违规改造。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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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承载铁水、钢水、铁合金、工业硅、高钛渣以及其他金属熔体和液渣的器具(包、罐、盆等)未采用烘烤器按照耐火材料的烘烤曲线烘烤到位,未有效去除耐火材料所含的游离水、结晶水等。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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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氧合金化过程未制定或严格执行脱氧剂(碳粉、碳化硅、含铝硅的复合脱氧剂等)加入操作规程,或脱氧剂未与钢水充分接触反应即吊运或开浇。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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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高温熔体作业的员工未经针对性安全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合格上岗作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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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铁合金、工业硅或高钛渣冶炼的电炉炉内冷却构件漏水未立即停炉处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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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铁合金、工业硅或高钛渣冶炼的电炉的水冷构件未设流量、温度极限指示及警报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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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铁合金、工业硅或高钛渣冶炼的电炉的通水胶管未用石棉包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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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运金属熔体和液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第5部分:铸造起重机》(JB/T7688.5-2012)要求,或未经定检合格;使用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处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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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煤机入口、磨煤机出口、布袋收粉器进口和内部、煤粉仓、仓式泵、喷吹罐等处未设置温度监控及报警装置;烟煤制粉系统未设O2含量在线监测装置及报警装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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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煤机、布袋收粉箱体、煤粉仓等关键部位未设紧急连续惰化装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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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煤(燃)气关键区域未设置检测报警仪,管道未设置低压检测报警和快速切断装置,助燃空气管道未设置泄爆膜。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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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专家检查评定的其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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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产复工方面 |
涉及停产复工的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复产复工前未组织专业部门和人员制定安全复产方案,或未认真开展风险分析,对生产设备设施和各工作岗位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坚决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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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常识、岗位操作基础知识、安全操作基本要求和设备规程等方面的再教育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尤其是未对新招录、转岗和农民工上岗前的专门培训,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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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组织制定和完善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未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和检查,确保物资充足、设备完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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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涉煤气(燃气)作业装置及区域、涉高温熔体作业装置及环境、涉有限空间作业的条件、涉检维修作业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严格安全管控,实施逐级签字确认,狠抓责任措施落实到位。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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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产复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复产复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未实行全过程安全条件确认制度,未做到不具备安全条件坚决不恢复生产的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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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被责令停产整顿或长期停产停工需要复产复工的钢铁产能,在复产复工前未经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意见即恢复生产。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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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维修方面 |
检维修作业前尤其是涉煤气、有限空间、交叉作业、高温熔体作业的,未制定检维修方案,或已制定的方案未经风险分析、论证审核、公司审批、安全交底和作业条件安全确认等。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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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场未进行在岗监护和安全管控。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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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的相关方作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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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工程层层转包。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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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切合实际的应急处置预案或措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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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深入推进金属冶炼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
召开构建双重预防机制会议,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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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预防机制的构建和深化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重要内容,强化全员有效参与,与企业的绩效考核挂钩。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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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工作。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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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运用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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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规范运行为载体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促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机融合,做到“写我所做、做我所写、记我所做”,杜绝“两张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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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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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表适用于各级和各有关部门开展金属冶炼企业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及州(市)交互核验工作。
2.请对所有的金属冶炼企业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逐一开展验收,其中不涉及项请填写不涉及,钢铁企业除填写本表外,还需填写附件4-2《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情况验收表》。
3.请在情况说明中填写各级和各有关部门执法落实情况;若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请详细填写各级和各有关部门履责情况。
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情况验收表
安全生产委员会(盖章) 验收单位: (盖章) 验收人员: 验收日期: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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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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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类别 |
验收项目 |
验收结果 |
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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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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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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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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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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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熔融金属 |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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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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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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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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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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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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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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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 |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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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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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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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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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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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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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表适用于各级和各有关部门对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情况开展验收,除填写附件4-1《金属冶炼企业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验收表》外,还需填写本表。
2.验收及州(市)际核验工作必须对所有的钢铁企业进行全覆盖。
3.请在情况说明中填写各级和各有关部门执法落实情况;若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请详细填写各级和各有关部门履责情况。
州(市)级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
安全生产委员会(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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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专项行动基本情况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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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填写州(市)金属冶炼总数及各小类企业数,并说明生产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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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问题和隐患总数 |
各级和各有关部门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总数(重大隐患数) |
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行政执法次数 |
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行政执法总体情况(行政处罚情况) |
企业未完成整改隐患数(重大隐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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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基本信息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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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量 |
高炉(座) |
转炉(座) |
电炉(座) |
煤气柜(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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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行动基本情况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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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隐患数 |
各级和各有关部门检查发现隐患数 |
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行政执法次数 |
各级和各有关部门部门 行政罚款总数 |
企业未完成整改隐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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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金属冶炼企业专项行动基本情况统计栏中填写各类问题和隐患的总数,括号中填写重大隐患数或行政处罚情况。
隐患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钢铁企业专项行动基本情况统计栏中填写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数和行政罚款数。
州(市)际交互核验分组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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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州、市 |
被检查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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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昆明市 |
玉溪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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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昭通市 |
红河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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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曲靖市 |
昆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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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玉溪市 |
曲靖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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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保山市 |
文山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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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楚雄州 |
保山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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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红河州 |
大理州 |
|
8 |
文山州 |
楚雄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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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大理州 |
版纳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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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德宏州 |
怒江州 |
|
11 |
怒江州 |
临沧市 |
|
12 |
临沧市 |
德宏州 |
|
13 |
普洱市 |
昭通市 |
|
14 |
丽江市 |
普洱市 |
|
15 |
迪庆州 |
丽江市 |
|
16 |
版纳州 |
迪庆州 |
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四司,省政府办公厅,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列表:
征集2018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的通知.pdf
附件列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分析系统的通知.pdf
附件列表:
附件列表:
附件列表:
迎接2017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职责分工(印发).xlsx
附件1: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pdf
附件2: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pdf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相关工作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7〕77号.pdf
附件列表:
(企业自用)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doc
附件列表:
附件列表: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云安办【2017】66号).pdf
附件列表:
附件列表:
附件列表: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pdf
附件列表:
附件1云南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检查表(试行).docx
附件列表:
附件列表:
附件列表:
2017年度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情况统计表(样表).xlsx
附件列表:
附件列表: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日两起重大事故通报的通知.pdf
附件列表: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pdf
附件列表: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