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2018〕11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云南省非煤矿山行业安全工程
三年行动计划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意见》(云政发〔2018〕50号),确保《云南省非煤矿山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云南省非煤矿山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任务分解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
云南省非煤矿山行业安全工程
三年行动计划任务分解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意见》(云政发〔2018〕50号),确保《云南省非煤矿山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分工、压实责任
(一)州(市)、县(市、区)政府职责
1.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三年行动计划;
2.组织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采空区调查与治理;
3.组织清理并取缔辖区内临时小型采石(砂)场;
4.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职;
5.定期听取部门工作汇报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有关人员严肃问责;
6.对有关部门提请或建议关闭的非煤矿山依法及时关闭到位。
(二)省级牵头部门职责
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本部门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及行动方案;督促指导对口部门按期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措施建议。其中:
1.自然资源部门、
(1)牵头负责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中涉及改造提升和整合重组矿山的采矿权变更办理工作;
(2)牵头负责对生产规模达不到《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的现有非煤矿山清理整顿工作,确保生产规模达不到《实施意见》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的非煤矿山于2019年6月30日前整改到位,难以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督促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
(3)依据职能职责负责全面清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环境敏感区的采石(砂)场,并列出取缔关闭清单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
(4)督促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政府公告关闭的非煤矿山及时注(吊)销采矿许可证,其中,涉及本部门注(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依法及时注(吊)销;
(5)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盗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无采矿证或采矿证过期、超采矿证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
2.应急管理部门
(1)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督促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和基建矿山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下达指令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对难以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
(2)牵头负责“五化矿山”和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淘汰非煤矿山落后装备、技术和工艺;
(4)组织开展重大风险矿山监测监控工作;
(5)负责督促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工作;
(6)对政府公告关闭的非煤矿山及时注(吊)销安全生产可证;
(7)依法严厉打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3.生态环境部门
(1)牵头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污染综合防控工作;
(2)依据职能职责依法查处非煤矿山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3)依据职能职责全面清理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采石(砂)场,并列出取缔关闭清单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
(4)依据职能职责和审核审批权限,对辖区内每一座非煤矿山能否存续出具明确意见,并列出建议关闭非煤矿山清单一并提交当地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4.林业和草原部门
(1)依法查处非煤矿山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的违法行为;
(2)依据职能职责督促指导下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位于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采石(砂)场进行排查,并列出取缔关闭清单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
(3)依据职能职责和审核审批权限,就非煤矿山涉及林业和草原方面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列出建议关闭非煤矿山清单一并提交当地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5.水利部门
(1)依据职能职责依法查处非煤矿山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2)依据职能职责全面清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环境敏感区的采石(砂)场,并列出取缔关闭清单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
(3)依据职能职责和审核审批权限,对辖区内每一座非煤矿山能否存续出具明确意见,并列出建议关闭非煤矿山清单一并提交当地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三)其他部门
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要求各负其责。
二、强化措施、落实任务
(一)严格行政许可,强化源头管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实施意见》规定的非煤矿山,一律不得审核审批,严禁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
1.对新建非煤矿山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达不到《实施意见》规定的,发改部门一律不得通过立项核准,自然资源部门一律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对现有非煤矿山开采规模达不到《实施意见》规定的,自然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2.自然资源部门对采石(砂)场选址不当,以及非煤矿山安全距离不足、相邻矿山开采相互影响、资源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3.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非煤矿山安全行政许可审批关,凡存在与国家、省产业政策冲突、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的矿山,以及存在相邻矿山矿区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足300米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一律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4.涉及重点工程等特殊情况,确需采石取土的,须按有关规定单独履行报批手续。
(二)严格监管执法,促进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聘请专家参与,切实强化执法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采取警示通报、上限处罚、媒体曝光、挂牌督办等有力手段,促使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强监管、严执法”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无安全设施设计开采或不按设计开采、尾矿库擅自加高坝体、采掘工程非法外包、转包以及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凡是存在无安全设施设计开采、地下矿山未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和安全出口、露天矿山“一面墙 ”式的高陡边坡开采、尾矿库无完善的防排洪设施及坝体出现沼泽化等严重问题的,一律实施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罚。对重点矿区和典型案例要组织媒体曝光,对不诚信企业一律列入“黑名单”管理。
(三)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1.各地要将非煤矿山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列为绩效考核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重要依据,确保《实施方案》务实高效推进。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跟踪督办、定期检查通报等工作制度,完善有关考核办法和验收评价标准。省级牵头部门要定期开展实施情况检查评估,对工作推进慢、效果差的地区和单位要加大工作督导力度,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积极发挥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作用,推动非煤矿山三年行动计划取得实效。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为契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严防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不得互为前置或推诿扯皮;必须严格执行《实施意见》关于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办理审核审批手续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机构改革期间,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新机构运行前,原有机构照常按照原有职责履行各自职能,确保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各责任单位要做到一个节点一个节点的推进,一个环节一个环节的抓实,确保《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确保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完成。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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