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安办〔2018〕24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铁建办、省滇中引水办(建管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省属有关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现将《云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云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10号)的部署要求,省安委办定于20l8年5月至l2月底,在全省开展以隧道施工安全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施工企业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努力实现2018年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事故同比下降,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标要求,确保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包括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全覆盖,突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通信工程、民航工程等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要重点治理复杂地质条件下各类隧道及桥梁工程项目。
(二)专项治理重点内容
重点治理施工现场以下9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
隐患:
1.项目安全组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及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投入资金保障等情况。
2.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施工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3.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方案审核论证审批等情况。
4.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负责人对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针对性及操作性等情况。
5.隐患排查治理。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及执行、事故隐患整改“五落实”及闭环管理等情况。
6.现场安全管理。对分包单位带班管理、支架、模板、挂篮、吊装等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洞口及临边防护、人员持证上岗,现场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度措施落实等情况。
7.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应急演练等情况。
8.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地质风险因素识别及控制方案、安全风险评估、超前地质预报、瓦斯隧道通风及检测、隧道支护及安全步距、监控量测及预警、逃生通道设置等情况。
9.落实工程建设汛期安全防范措施情况。施工风险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大临设施、便道、洞口及边仰坡防护、弃渣弃土场挡护和排水设施,斜井、反坡施工地段抽排水专项方案落实,职(民)工驻地汛期安全防护情况等。
三、组织领导与分工
为确保专项治理行动有序推进,省安委办决定成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由省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能源局、铁建办、滇中引水办、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专项行动的统筹协调工作。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本部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办公室,按职能职责和要求做好对口工作任务的安排部署、检查指导、信息报送、总结通报等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辖区、本行业领域内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房屋与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管廊工程等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水路、港口与航道等道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
省滇中引水办负责滇中引水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省能源局负责电力行业职责范围内的建设施工项目专项治理工作。
省铁建办、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铁路建设施工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行业建设施工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
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负责民航建设施工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
各有关中央驻滇、省属企业及其他有关企业负责本企业内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为2018年5月至12月底,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0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结合已有工作部署和行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
(二)重点治理阶段(5月20日-11月3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治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监督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地方及相关专业工程事故发生规律,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结合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细化监督检查计划和施工现场检查内容。对重点工程项目在重点治理阶段内要实现检查“全覆盖”,不断扩大抽查涵盖的工程项目范围,发挥抽查对各规模类型工程项目的执法震慑作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现场处理、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对专项治理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地区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认真组织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按要求组织开展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对因专项治理工作不力、走过场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责任追究。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依法采取责令企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责令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措施。
(三)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各地区要按照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工程项目存有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等失信行为的,严格按规定将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有效惩戒。
(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位培训质量和水平。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严把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关。一线员工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督促和指导,推进企业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治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及时掌握情况,推动工作,做好督促落实等有关工作。
(二)强化过程督导。各地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检查,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行动督查检查频次明确要求。省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不少于两次督查检查。
(三)狠抓问题整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分析研究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督促按时整改并及时销号,形成闭环管理,确保问题整改到位。要深刻吸取“6·21”大临铁路红豆山隧道1#斜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9·14”玉磨铁路曼么一号隧道冒顶坍方事件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安全生产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通报行业领域执法检查及事故情况,安全生产形势、事故特点、下步工作重点措施要求等,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及时总结分析。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注重工作的阶段性分析总结,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曝光通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扎实开展。请于5月25日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l2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