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 云南省公安厅警令部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安监管办〔2017〕23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合理布点。各地区要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总量”的原则,科学合理规划布局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大力倡导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设点连锁经营。
二、从严审批经营许可。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从严审批发放《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对新申请零售许可证的,要对照《云南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检查表(试行)》(以下简称检查表,见附件1)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合格方可发放零售许可证;对已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也要对照检查表相关内容逐一进行现场复查,发现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暂扣零售许可证,责令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吊销其零售许可证,切实把好零售经营安全准入关,严防“带病入门”。对属于“两关闭”范围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一律不予许可。
三、强化监管。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乡镇安监站要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监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监督检查,从严查处未经许可批发、零售烟花爆竹行为,坚决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并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
四、严禁经营场所周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公安机关依法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要在销售旺季等特殊时段采取加强零售店(点)周边治安巡逻等措施,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乡镇安监站要监督指导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加强经营场所及周边的巡回检查,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场所及周边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及时劝阻在经营场所周边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等使用明火的不安全行为。
五、开展联合执法。当前,已进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各州(市)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同级公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清查行动。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做好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工作,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取缔未经许可、走街串巷等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切实形成打击整治工作合力。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要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安全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请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并于2018年1月31日前将本州(市)贯彻落实情况和《2017年度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省安全监管局危化处。
附件:1.云南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检查表
2.2017年度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云南省公安厅警令部
2017年12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赵源胜,0871-68025591。电子邮箱:ynaqwhc@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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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2018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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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分析系统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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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2017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职责分工(印发).xlsx
附件1: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pdf
附件2: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pdf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相关工作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7〕7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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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用)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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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云安办【2017】6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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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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